|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102800000144 | 发布机构: | |
| 生效日期: | 2024-03-27 | 废止日期: |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合政办发 |
合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水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聘用办法》的通知
合政办发〔2024〕21号
合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水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聘用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合水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聘用办法》已经十九届县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合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27日
合水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聘用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规范政府法律顾问聘用工作,进一步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及省市县法治建设“一规划两方案”等相关规定,参照《庆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聘用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司法局负责县政府法律顾问的遴选、联络、组织和考核工作。
第三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从省市法律专家人才库、青年律师人才库和在庆高等院校、律师事务所以及法制机构中遴选、聘任。
第四条 遴选、聘任县政府法律顾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综合考虑候选人员的学历、履历、专业特长、业界影响和职业操守等因素。
第五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政治品行、职业道德、
纪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二)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有良好的理论素养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在所从事的教学、研究或法律实务工作领域具有较高专业影响力;
(三)高校教师和研究人员应当具有副教授或者副研究员以上职称,律师应当具有5年以上专职律师工作经历,且具有四级以上律师资格;
(四)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开展工作。
第六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名额为1至5人,每届任期2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七条 县政府遴选、聘任法律顾问,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县司法局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确定的范围和第五条规定的条件,提出县政府法律顾问候选人名单;
(二)公布县政府法律顾问候选人名单,广泛征求意见;
(三)由县司法局将确定的候选人名单及征求意见情况报县政府审定;
(四)县政府根据审定结果,颁发《合水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聘书》。
县政府法律顾问因辞职或者解聘出现缺额的,由县司法局按照遴选程序及时进行补充。
第八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承担下列职责:
(一)为县政府重大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二)为县政府重大改革方案提供法律论证;
(三)受委托参与县政府重大经济项目、协议、合同等涉法事务;
(四)为县政府咨询论证的法规、规章草案、制定的政府规范性文件提供法律意见;
(五)受委托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其他非诉法律事务;
(六)办理县政府委托的其他涉法事务。
县政府法律顾问应为出具的法律意见负责。
第九条 委托县政府法律顾问办理有关事项,由县司法局确定承办人,重大事项报县政府分管领导确定。
第十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以下列方式开展工作:
(一)参加县政府有关会议,就咨询事项进行研究讨论;
(二)对县政府委托的事项进行调研、考察和论证,提出意见建议;
(三)根据需要为县政府举办法治讲座;
(四)承担县政府下达的研究课题;
(五)按照县政府要求开展其他形式的服务活动。
第十一条 县政府办公室和县司法局应当为县政府法律顾问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二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独立发表或者出具咨询意见;
(二)受邀参加或者列席县政府有关会议;
(三)经授权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取证;
(四)有权对全县经济、社会等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五)按照本办法规定获得服务报酬。
第十三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履行下列义务:
(一)及时完成工作任务;
(二)严格保守工作中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宜对外披露的信息;
(三)不得超越委托权限和范围;
(四)不得以县政府法律顾问名义招揽业务;
(五)不得利用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六)不得参与损害县政府合法权益或者形象的活动。
第十四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与承办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五条 县政府设立法律顾问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县政府法律顾问服务费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参与或者办理有关事项,每次服务费按照不少于1000元计发或按照双方约定的年度法律顾问费年终一次性支付;
(二)参与或者办理有关事项,需要离开居住地的,按照有关规定报销差旅费;
(三)参与或者代理县政府诉讼案件,按照有关规定支付代理费。
第十六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在受聘期间,由于身体或者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可以申请辞职,经县司法局同意后上报县政府解除聘用。
第十七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在受聘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政府予以解聘:
(一)因违法犯罪被刑事处罚的;
(二)因违反职业纪律被行业处分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重大过错的;
(四)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宜公开的信息的;
(五)以县政府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活动的;
(六)利用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七)从事损害县政府合法权益和形象活动的。
第十八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不再续聘。
第十九条 县直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聘用本单位法律顾问。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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