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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工跌伤无人问津 太白镇司法所电话追调终获赔偿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 合水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5-01-30 15:19:07 浏览次数: 【字体:

        夏日炎炎,焦阳似火。2014年6月19日正午,家住板桥镇司家峁行政村岳湾自然村的村民黄某甲与亲属一行4人,驱车一路艰辛,带着忧伤和无奈来到了太白司法所办公室,请求司法所对其父黄某乙在务工过程中与王某甲之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问题给予帮助,并扬言说如果不能调解解决,他们将采取阻工等其他过激行为,将会上访到县委、县政府,甚至诉至法院。

        据当事人黄某乙亲属陈述:2014年6月5日,黄某乙在位于太白镇太白村的葫芦河村移民安置点务工时,不慎从施工现场二楼楼梯上方坠落,致黄某乙受伤住于合水县人民医院接受治疗,经院方确诊为左腿弯处肌肉韧带轻微拉伤。黄某甲称:在其父黄某乙入院前施工方的负责人李某甲,就黄某乙的租车、入院手续办理和治疗共支付了3500元后,便置之不理。在黄某乙住院3日后所交费用就已用完,停止了治疗。因当事人黄某乙5月份刚给其子黄某甲结完婚,花了30多万元,家庭负债累累,确实无钱医治。黄某乙便和李某甲电话联系协商,李某甲答应:让黄某乙发个账号,先行支付其2000元进行治疗。可当事人黄某乙把卡号发给李某甲都两天了,仍然没收到两千元。当事人黄某乙再次向李某甲打电话,李某甲却说他的工程分包给了张某甲,张某甲有转包给了余某甲,让找张某甲和余某甲去要钱,自己已经承担了应有的责任,并称其他后续事宜与自己无关。当事人黄某乙便又和张某甲和余某甲联系,张、余二人根本不予理睬,称他们和李某甲签订了承揽合同,所有意外事故由李某甲负责,当事人黄某乙再打李某甲电话时,李某甲一直不接,无奈情急之下,只好找司法所帮忙了。

        调解员杨某耐心听完当事人家属陈述后,进行了受理登记,便拿出手机即刻联系另一方当事人李某甲。李某甲接通电话后,调解员亮明了身份,李某甲一听是关于黄某乙与其工伤赔偿一事,便矢口否认说:“自己不是李老板,不姓李,也没有承包什么工程,说你打错电话了,”便迅速挂断了电话。调解员再打李某甲的电话,前后打了10余次,一直无人接听。调解员询问黄某甲是否有工地其他负责人的电话时,黄某甲情绪很低落地说没有。调解员又与施工方驻地村党支部书记张某鑫了解情况,得到的结果却是太白村党支部书记张某鑫根本不知道移民点工程包工情况,也不认识里面的任何一个人,招标包工的时候根本没有经过村上。

        鉴于情况复杂,问题比较棘手,调解员立即带领黄某甲等人赶赴施工现场做相关调查了解,经调查,里面都是些外来务工人员,根本不愿说老板是谁,其实代班负责人就在工地施工人员中,可他不肯主动接应此事,几个老板之间相互推诿扯皮。

        调解员调查了解情况后,联系当地公安派出所在当地移动营业网点,根据黄某甲事先提供的手机号,提取了李某甲的详细资料,经查,李某甲名叫李郎(化名),系陕西省泾阳县太平镇张村湾村人氏,调解员便向李某甲再打电话,前后打了不下30余次,李某甲一直不接。调解员便向李某甲发了一条关于李某甲真实信息和纠纷赔偿责任的信息后,没过三分钟,李某甲向调解员打来了电话,抄着一口陕西腔,态度蛮狠恶劣,仍旧不承认自己是工地负责人,调解员杨某说,如若不是你的工程,工地也没有负责人,至于太白辖区内村级工程招标时的资质验证相关事项,历来是要经过我们太白镇人大、纪委和司法所的监督查验的,这个工程招标我们司法所根本不知道这回事。我们有权让施工现场停工,要求进行资质审查,调解员把电话挂了。

        过了不到一根烟的功夫,调解员的电话响了,一看是李某甲,调解员故意不接,李某甲可能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一连向调解员打了6个电话,调解员接通后,李某甲的态度和事前有了天壤之别,态度和蔼地承认了此事,说自己现在外出办事,不在工地上,愿意通过调解来处理此事,调解员在电话上对李某甲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向其解说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明确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雇工过程中,雇主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安全教育,提高民工安全防范意识是非常必要和必须的。此事件中,雇主方未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施工现场存在较大安全隐患,致雇工受伤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磨破嘴皮终觉浅,解决问题最关键,调解员费心费力述说后,李某甲觉着自己已经先行支付了3500元,只愿再出500元,即共付黄某乙4000元了结此事。

        经调解员电话上耐心疏导,说服教育,就误工费、护理费等进行了粗略估算后,李某甲对自己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有了清醒的认识,同意在电话上现场调解。整个调解前后历时3个多小时,最终,李某甲同意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见于黄某乙伤势轻微,黄某甲也自愿对其父黄某乙的本次事故承担一定的损失,双方达成了如下协议:1.由李某甲一次性付给黄某乙工伤治疗费用3500元.2.由李某甲一次性支付黄某乙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000元。调解员让李某甲指派了一名协议代办人王某甲前来司法所办公室现场履行了协议,并进行了司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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