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做好2015年经济适用住房调查、摸底及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社区居委会)、县直各部门:
为切实做好2015年全县经济适用房调查摸底及申报工作,根据《合水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现将合水县2015年经济适用房调查、摸底、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购条件
申请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合水县常住非农业户口,并满三年(包括在合水县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已满三年的县外非农业户口,不含省市驻合单位);
(二)申请家庭人口在2人以上(含2人);并按申请人、配偶、父母、子女等确定。申请人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父母双亡,且由申请人作为其监护人的,可将孙子(女)或外孙子(女)作为家庭人口计算。
(三)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合水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16800元)。在我县工作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其家庭人均年收入限制可适当放宽至不高于合水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四)、申请家庭成员无住房或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二十平方米(商业用房面积按1.5倍折算住宅面积);或其现住房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确认为危险住房无法居住的。
(五)、申请家庭人均资产不超过八万元。
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1.申请家庭成员购买过公有住房、取得过单位集资建房、福利分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棚户区改造房等政策性住房的;
2.申请人与配偶已离异,但离异时间不足三年的;
3.申请人与配偶离异时间虽满三年,但在离异前一方已享受过政府优惠价政策性住房的;
4.申请人家庭成员申请之日前五年内转让过商品房的。
二、申购程序
本次申请从2015年8月25日开始,到2015年11月20日结束,分五个阶段进行。
1. 申请阶段:(2015年8月25日-2015年9月25日)申请人持如实填写的经济适用房《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到相关部门核查户籍、家庭收入、家庭资产、工商、税务注册信息,然后将审核表交回所在机关单位或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逾期不予受理。
2.初审阶段:(2015年9月26日-2015年10月10日)机关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走访调查、组织评议等方式提出预审意见;对通过预审的家庭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在其所在单位和居住的村(居)委会进行公示七天;公示期满,有异议的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材料留存一份,一份报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有关证书原件和未通过的材料退回申请人,人户分离的申请家庭情况应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同时进行公示。
3.复审阶段:(2015年10月11日-2015年10月25日)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材料进行复审,抽查核对,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情况在全县媒体和相关机关、乡镇、村(居)委会进行公示七天,有异议的核实,无异议的或投诉不实的报县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4.备案阶段:(2015年10月26日-2015年11月5日)县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的和未通过的,由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予以备案。建立已通过审查的住房需求家庭电子与纸质档案和未通过审查的申请家庭档案,并将名单最后予以公布。
5、分配阶段:由房管局负责对本次符合条件的家庭通过电脑摇号方式公开选房配售,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报名时需要提交的相关资料
(一)、申请人如实填写的《合水县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和家庭成员户口本;
(三)、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即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结婚证明,离异的须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调解)书;
(四)、家庭成员现住房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五)、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等单位经调查出具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家庭成员具有劳动能力的成人必须出具收入证明)、资产证明及住房情况证明(住房情况证明中包括申请日之前三年内分户或迁出的直系亲属住房情况与申请日之前五年内家庭成员转让住房情况);
(六)家庭成员学历或职称状况证明;
(七)、为证明申请条件所需的其它材料及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规定须提交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证明材料,由有关部门出具,并对出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房源面积及价格
本次申报房源为民乐苑7#、8#、9#经济适用房剩余部分房源及林馨苑1#经济适用房、福润苑1#、4#经济适用房共100余套。房屋面积在84-118平方米,按成本价格销售,房价最终以物价局核定,政府批准价为准。
五、 报名地点
县城申购户有单位的在本单位报名(下属单位在主管部门报名),无单位的在永宁路、文化路、乐蟠路社区居委会报名,乡镇申购户,有单位的在本单位报名,无单位的在乡镇所在的社区报名,无社区的在乡镇民政办公室报名。
请各机关单位、乡镇(各社区居委会)接到通知后认真组织调查、摸底,严格要求标准进行审查核对,并经乡镇政府及社区会议讨论核准后进行为期7天的张榜公示,公示结束后按程序以文件形式及时汇总上报,同时将公示材料一并上报。
2015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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