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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水县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选房方案

来源:合水县住建局 作者: 闫小康 发布时间:2020-05-08 15:56:48 浏览次数: 【字体:

为确保我县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房分配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被征收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合水县旧城与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有关规定及《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中的相关约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我县棚户区改造中选择产权置换方式安置的被征收户。

二、组织实施

选房工作由合水县旧城与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组织,合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合水县旧城与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合水县城乡建设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水县房地产管理局、合水县自然资源局、国家税务总局合水县税务局、合水县公证处参与,组织选择产权置换方式安置的被征收户参与。

三、安置房源情况

安置房源位于合水县新民西路棚户区改造片区阳光苑安置小区,该小区共设计建设安置房866套。

一期待选现房为1-5#号楼,共计304套,户型包括:82㎡(2套)、103.3㎡(30套)、107.9㎡(30套)、123.7㎡(34套)、124㎡(34套)、124.8㎡(28套)、125㎡(29套)、127㎡(1套)、128.1㎡(28套)、128.5㎡(28套)、132.4㎡(2套)、136.9㎡(28套)、138.1㎡(30套),上述面积均为第三方测绘机构实测、含公摊的面积;

二期待建期房为6-14#号楼,共计562套。具体选房办法参照一期现房进行。

四、选房人员资格要求

参加本次安置房选房及结果确认的,原则上是与县棚改办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户本人。选房时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每户原则上仅可指定1人参加安置房选房,情况特殊的,最多可由2人参加选房。

五、选房的批次、顺序和原则

(一)选房批次:按实施棚户区改造年份确定,2015年为第一批次,以此类推。

(二)选房顺序:对同一批次的选房户,按照①签约时间顺序,②搬离交房时间顺序,③纳入棚改计划时间与签约时间的时间差(以月为单位计),3项指标分别编出3个序号(同一天的编为同一个序号),将3个序号相加的和,按从小到大进行排列,产生选房序号。

对同一批次的被征收户,按排序所得的选房序号确定选房的先后顺序;若选房序号相同,则按上述3个序号逐项单独排序确定;如仍相同则摇号确定顺序。

(三)选房原则:

依《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原房屋产权证件等认定,原则上每套房屋仅可置换一套安置楼房,所选楼房面积应与自己置换应得面积相近;置换应得面积较大的最多可选择两套安置楼房,但所选两套安置楼房的总面积不得大于置换应得面积20㎡。

六、选房时间、地点

(一)选房时间:从4月下旬(暂定)开始,预计用时5个工作日,每天选房人数暂定为60人。

每日选房时间安排:

08:30—11:30,提交资料、验证签到、领取选房顺序号、熟悉选房流程、查看安置房资料等;

15:00—18:00,组织排队选房。

(二)选房地点:设在阳光苑展示大厅。

选房场地(大厅)内设问询处、验证签到处和休息区。场地(大厅)内设有导引指示牌;设置安置房布局、户型平面模型(选房图表)等。

选房时间、地点如有变化,提前另行通知。

七、选房步骤

(一)通知确认

工作人员根据计划选房人数,提前一天将选房的时间、地点、所需资料等内容,以电话通知的方式告知具备第二天选房资格的选房人。

(二)资格验证、发放选房序号

选房人进入场地(大厅)后,先到验证签到处核实身份信息并签到,在名册表上进行登记;工作人员发放选房序号。

(三)选房及确认

选房人依照确定的选房序号依次排队选房。选房人选择安置房后,需在安置房对应的房屋编号表上签字捺印确认。为提高效率,每个选房人选房的时间不超过5分钟。

现场选房坚持“过时不候、顺序后延”的原则。选房对象或其委托代理人因个人原因未带齐相关证明材料或未按指定时间到达选房地点的,视同自愿放弃当时段的选房顺序权利,必须服从现场工作人员安排向后顺延选房。

(四)结果公示

每日选房结束后,将在选房地点公布剩余房源信息。在选房工作完成后,选房结果在县政府网站和县电视台面向社会公示,被征迁户在选房结果公示期(5个工作日)满后15个工作日内,结算清面积、楼层差价后,与合水县城乡建设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八、差价结算

(一)面积差价

被征迁户所选房屋的面积应与《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的置换应得面积相近。根据《合水县旧城与棚户区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合水县旧城与棚户区改造房源回购暂行办法》及《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相关规定、约定,若被征迁户所选择房屋的面积与置换应得面积不一,需进行差价结算,长退短补。

1.若所选房屋面积大于置换应得面积,对相差面积在20平方米以内的(含20平方米)部分,按2880元/平方米补交差价(不包含楼层差价);对相差面积在2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4235.04元/平方米补交差价(不包含楼层差价)。

2.若所选房屋面积小于置换应得面积,对相差面积在20平方米以内的(含20平方米)部分,按2880元/平方米退付;对相差面积在2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4235.04元/平方米退付。

(二)楼层差价

楼层差价以50元/平方米为进价单位,按所选安置楼房面积结算;以每幢楼首层(有商铺的为首层住宅,即第三层)为基准,每高一层房价增加50元/平方米;顶层楼房与首层楼房同价。

(三)差价缴纳或兑付

房屋面积、楼层差价由选房工作人员核算,由棚改办与被征迁户结算。

(1)棚改办出具被征迁户安置信息,作为结算面积、楼层差价的依据;

(2)选房工作人员依据被征迁户所选房屋及《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参照棚改办出具的被征迁户安置信息,核算出被征迁户所选房屋的面积、楼层差价后,将该差价报棚改办,由棚改办与被征迁户一次性结清;

(3)棚改办将费用结清后,向城投公司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城投公司依证明与被征迁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交房手续。

九、税费缴纳、物业维护及产权证件办理

所选安置房产权证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城投公司统一办理并承担其费用;被征收户置换应得面积以内部分的契税按国家相关政策减免,超出置换应得面积部分的契税,由被征迁户承担;房屋维修基金、物业费用等由被征迁户依规定缴纳;地下室、停车位等其他设施的购买或租用按城投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十、其他规定

(一)若被征迁户对安置房源不满、不选剩余安置房或在选房结果公示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未结算面积、楼层差价、未与房源提供者签订购房合同的,视为放弃产权置换安置,取消其选房资格,并根据棚改相关政策,将其《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中置换应得面积按每平方米3000元标准进行货币兑现,并扣除相应时间段内的过渡费,即为一次性货币补偿。

(二)若被征收户本人无法参与,需委托他人进行选房的,须提前告知选房工作人员,并填写委托书。选房当日由现场工作人员确认协议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将委托书原件及其他资料复印件留存后,参加选房并确认结果。

被征收户本人去世的,由被征收房屋的合法继承人凭公安、法院、村组(社区)等部门出具或经公证的、可证明该继承人身份的证明文件选房,由现场工作人员确认,并将各方身份证、协议、与被征收人关系及物权证明文件复印留存后,参加选房并确认结果。

继承人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一人代理。

继承人为多人的,由继承人共同协商确定一人选房,并全权办理后续差价结算、产权登记等各类事宜(房源提供者、选房组织实施部门不承担任何房屋产权、财产分割等责任,产生的任何纠纷由共同继承人承担)。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协商确定的,顺序后延;在选房结束前仍未协商确定的,按上述放弃选房资格的办法处理。

(三)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并从严从重进行处理。

(四)本次安置房分配所有选房过程均由合水县公证处现场监督,并对选房过程出具公证书。

(五)本方案由合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凡既有各类政策、文件与本方案不相符的,一律按本方案执行。

(六)对涉及选房的其他特殊问题,由棚改指挥部研究处理决定,处理决定作为本方案的补充规定,与本方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终审:李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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