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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水县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公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1-10-13 16:54:24 浏览次数: 【字体:

为有效减轻全市中小学生校外培训负担,持续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和甘肃省教育厅、庆阳市教育局等十六部门印发的《甘肃省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方案》《庆阳市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合水县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治理范围

本次专项治理主要针对面向中小学生和3至6岁学龄前儿童的学科类和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1.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根据国家义务教育阶段课程设置的规定,在开展校外培训时,对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地理、数学、外语(英语、日语、俄语)、物理、化学、生物按照学科类进行管理。对涉及以上学科国家课程标准规定的学习内容进行的校外培训,均列入学科类进行管理。

2.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在开展校外培训时,体育(或体育与健康)、艺术(或音乐、美术、舞蹈)学科,以及综合实践活动(含科技、信息技术、劳动与技术)等按照非学科类进行管理。

二、治理内容

(一)严格审核审批办学证照

1.从即日起,县上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再审批新的面向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和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对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工作,参照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2.原备案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改为审批制,统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按照以下流程办理:①举办者向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提交申办申请书及办学资料;②举办者向县住建局提交相关资料并盖章;③举办者向县公安局提供相关资料并盖章;④举办者将以上部门盖章原件报送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审核,通过后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⑤举办者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向县民政局提交相关资料审核,由民政局发放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⑥举办者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向县发改局提交相关资料,审核后办理校外培训收费管理登记备案;⑦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报送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备案。

3.新审批营利性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按照以下流程办理:①举办者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市场主体设立登记申请,领取《名称预先登记通知书》(只允许申办艺术、体育、综合实践等类型中的一种具体专业,不允许跨专业申办);②举办者持《名称预先登记通知书》向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提交办学资料;③举办者向县住建局提交相关资料并盖章;④举办者向县公安局提交相关资料并盖章;⑤举办者将以上部门盖章原件报送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审核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⑥举办者持教育和科学技术局核发的《办学许可证》,前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市场主体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⑦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报送市教育局备案。

4.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并办理收费管理登记备案,资质齐全后,方可开展培训活动。营利性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资质齐全后,方可开展培训活动。严厉查处未取得相应证照的培训机构,依法依规责令其停止办学。对证照不齐全但符合办证办照条件且自主申请办证的经营者引导其办证办照。校外培训机构在本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须经过县级有关部门审批并报送市级相关部门备案,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须经过市级有关部门审批。

(二)严格查处违规办学行为

在专项治理行动中,如发现校外培训机构存在不符合下列规定行为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责令其停止办学,出具限期整改通知书。待整改到位,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培训活动。

1.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

2.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与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书面作业平均完成时间不超过30分钟。线下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线上直播类培训每课时不超过30分钟,课程间隔不少于10分钟,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1:00。

3.校外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审批机关核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培训活动,不得跨类型、跨专业培训;培训内容、班次、招生对象、教材、教辅材料、进度、上课时间要向所在县(区)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教材、教辅资料必须符合《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本县中小学同期进度。不得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线上培训机构不得提供和传播“拍照搜题”等惰化学生思维能力、影响学生独立思考、违背教育教学规律的不良学习方式。

4.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上课,从事学科类培训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教师资格,并将教师资格信息公布在机构场所及网站显著位置;聘请在境内的外籍人员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聘请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参与培训;不得泄露家长和学生个人信息。

5.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严格执行一次性收费不得超过三个月的规定,并要根据市场需求、培训成本等因素确定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

6.校外培训机构不得面向3至6岁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上培训,不得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等名义面向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下学科类(含外语)培训。

7.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在QQ、抖音、钉钉、微信等平台违规违法开展培训;

8.校外培训机构不得有上市融资、资本化运作等行为。依法查处上市公司通过股票市场融资投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通过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资产等行为。查处校外培训机构培训内容低俗违法、盗版侵权,以及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偷税、漏税和逃税等行为。

9.查处外资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等方式控股或参股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等行为。查处校外培训机构为推销业务以虚构原价、虚假折扣、虚假宣传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以及行业垄断等行为。

10.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及周边开展商业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广告。不得发布夸大培训效果、误导公众教育观念、制造家长焦虑的违法违规广告。

                                                               合水县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0月13日

终审:李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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