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水县通报4起违反八项规定典型案例
一、合水县何家畔乡贺苑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 2010年8月10日,贺苑在庆阳市众信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融资入股30万元,同年12月31日分得红利18900元。2011年又新增股金51100元,至2011年底,合计持股37万元。2014年1月20日,以股权证作为抵押在该公司借现金37万元,至今未归。2014年11月5日,贺苑在庆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其在该公司所持股份全额转让于孙玉芳名下;2012年7月30日至2013年4月16日,贺苑分别在甘肃凯盛融资担保股份公司融资入股200万元,在庆阳市西峰区陇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融资入股100万元,在庆阳市西峰区嘉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入股160万元。2014年10月6日、24日,贺苑已将上述三家公司所持有股份分别全额转让在公司发起方和孙玉芳名下。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六款之规定,经合水县监察局2014年12月25日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给予贺苑同志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其获得红利上交财政。
二、合水县政府办齐博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2014月4月28日,齐博注册了庆阳车时代汽车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主营二手车、汽车用品和汽车信息咨询服务,经营地址位于庆阳市西峰区凯尔国际3—1904,齐博为法人代表,公司注册资金300万元。2014年10月27日齐博将所经营的企业转让给朱青青,现该企业的法人已变更为朱青青,注册号为621002200026105(1-1)。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六款之规定,经2014年12月主25日政府办公室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齐博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三、合水县太莪乡黑木村党支部书记刘宗艺违反财经纪律问题。2014年9月25日,濮阳市市区伤残军人金龙福利厂在太莪乡黑木村支部书记刘宗艺家中推销产品,该刘在未征求其他村干部意见的情况下,个人垫资购买公文包3个(300元/个)、三防服2套(300元/套),共计1500元,推销方以办公用品名目开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一张,后附清单为公文包和三防服。2014年12月30日,刘宗艺将该笔1500元的支出票据及所附清单交由村主任杨应礼在村财务中报销。当日下午,杨应礼将上述票据及清单交由村文书王成军,让该王将其整理在其它票据之中送太莪乡人民政府惠农办报账,县纪委工作人员在核查中发现并及时制止了该笔账务报销。经中共合水县纪委2015年1月4日常委会议决定:给刘宗艺同志免予处分,责成太莪乡纪委对该刘诫勉谈话,并对该刘和村委会主任杨应礼、村文书王成军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在全县通报批评。
四、合水县农牧局“两个责任”落实不力问题。2014年12月17县纪委在明察暗访中,发现县农牧系统所属7个单位17人(县种子管理站3人、农技中心3人、能源办6人、农经局2人、农广校2人、农牧局1人)早上上班迟到,在全县造成了不良影响。县农牧系统“两个责任”落实不力,致使本系统多名干部职工上班迟到,县纪委对县农牧局局长、纪检组长进行告诫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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