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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扩大保障范围政策操作指南

来源: 作者: 社保中心 发布时间:2020-07-17 15:02:58 浏览次数: 【字体:

一、关于失业保险金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一直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可在距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一年内申领失业保险金,由其失业前最后参保地经办机构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失业人员领金期满时间在2019年12月之前的,一直未重新就业,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时,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二)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后,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经办机构可依其提供的身份证信息认定是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得要求失业人员提供其他年龄证明材料。

(三)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但因超过60日申领期限而未领取的失业人员,现在申领,各地要及时按目前标准发放失业保险金。对此前因超过60日申领期限未领到失业保险金但重新就业并参保后再次失业的,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应按规定累计计算参保缴费年限并核定其领金期限;不符合领金条件的,发放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因信息记载不全、不规范等无法判断失业人员“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由本人提交书面承诺,可以发放失业保险金。

(四)对上述三类失业人员,发放标准、领取期限、待遇项目、停发情形等,《通知》未作出特别规定的,均可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执行。经办机构在认定“重新就业”停发失业保险金时,以“用人单位招用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作为标准。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不停发失业保险待遇。

二、关于失业补助金

(一)2020年3月至12月政策实施期间,符合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申请领取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各地不得随意缩小受益人员范围,2020年3月后新参保的人员失业后,可以申领失业补助金。根据申领时间,实际发放时间最长可至2021年6月。对在2020年3月至《通知》下发前符合失业补助金领取条件但目前因重新就业等构成停领情形的失业人员,2020年12月31日前提出申领失业补助金的,其未就业期间的部分可予以补发。

(二)失业人员领金期满时间在2020年3月之前,并且一直未重新就业,目前仍处于失业状态的,可以申领失业补助金。

(三)参保缴费不足1年或参保缴费满1年但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在2020年3月之前失业,一直未重新就业,目前仍处于失业状态的,可以申领失业补助金。

(四)各地要根据基金结余情况、参保缴费年限等科学确定失业补助金标准,对参保缴费满1年的,标准最高不超过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对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标准可以按最高不超过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50%确定。

(五)失业人员可凭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向失业前最后参保地经办机构现场或线上申领失业补助金,无需办理失业登记。经办机构在审核认定失业人员参保缴费、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况、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等信息时,应通过社保数据信息比对方式确认,不得要求失业人员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未就业证明等材料。审核结果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领人,自审核通过当月或次月起按月发放失业补助金。

(六)失业补助金只能申领享受一次,不得跨统筹地区重复申领享受。发放失业补助金期间,不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出(转入)。失业补助金发放期满或停发后,失业人员要求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经办机构要记录相关信息并按规定办理。

(七)在《通知》下发前已出台失业补助金政策的省份,有关政策与《通知》内容不符的,可按应发尽发、应保尽保等有利于扩大失业人员保障范围的原则掌握。

 三、关于临时生活补助

(一)2020年5月至12月,2019年1月1日之后有参保记录但累计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可以在失业前最后参保地经办机构申领临时生活补助。根据申领时间、各地规定的发放期限不同,实际发放时间最长可至2021年3月。

(二)各地可参照本地城市低保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失业农民工按月发放临时生活补助,最多不超过3个月。

(三)临时生活补助只能申领享受一次,不与失业补助金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同时享受。停发情形参照失业保险金停发规定执行。

(四)享受临时生活补助的农民工,指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第六条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个人不缴费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对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的失业农民工,经办机构应按本地规定对其发放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不得以户籍作为区分待遇条件。

四、网上申领渠道

渠道一: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网上办事大厅→注册登录→选择站点(庆阳市合水县)→社会保险→失业保险金申领。

渠道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官网→专题专栏→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选择站点(庆阳市合水县)→失业待遇申领。

渠道三:“掌上12333”APP→服务→社会保障→失业金网上申领

办公地点:合水县政务服务大厅一楼37号窗口

咨询电话:0934——5651146

                                                                               合水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2020年7月

终审:李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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