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繁體版
  • 无障碍
  • 本站地图
  • 关怀版
您的位置: 首页 >政务动态>部门动态>详细内容

法院:雇请无执业资格兽医注射药物致动物死亡双方均应担责

来源:法院 作者: 鱼刚 发布时间:2017-07-25 08:59:46 浏览次数: 【字体:
        2016年9月12日,王某饲养的母猪产猪仔18只,成活15只。9月13日,因母猪无法正常行动,王某请石某给母猪打了两针抗病毒药物,同时又给15只猪仔各打了1毫升右旋糖酐铁注射液,目的是加强猪仔成活率,缩短饲养期。注射后,当晚2只猪仔死亡,次日8只猪仔死亡,第三日5只猪仔死亡。事发后,原告王某向当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建议由司法所调解处理。司法所协调未果,王某遂提起诉讼。
         经审理查明,被告石某无兽医执业资质,给猪仔注射了营养液后15只猪仔相继死亡,石某应对产生的后果负责。王某明知石某无兽医执业资质,却放任其给猪仔打营养针,其自身也有过失。故根据事故发生时猪仔的市场价格,法院做出石某按15只猪仔市场价格纯利润的70%承担了赔偿责任。王某自身承担30%责任。判决宣判后,双方无异议,被告石某自动履行了判决义务。
 
         法官点评:
 
         本案原告王某明知石某无兽医执业资格,却请求为其家中母猪看病,并接受石某建议为猪仔注射营养针,其行为有一定过错。石某无执业资格,凭经验给动物看病,不清楚猪仔出生后72小时后才能注射营养针,导致猪仔全部死亡。被告的打针行为和原告猪仔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规定,应由石某承担了70%的赔偿责任。
【打印文章】 【关闭窗口】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