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水法院:因婚户口迁入自然村应享有征地补偿款
1994年11月12日,吴某与熊某在合水县某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吴某户口因婚迁入某自然村。1995年11月22日生女孩熊某。2013年6月,因该自然村部分土地被征用后,2015年9月21日,该自然村村民讨论通过征地款分配方案,每人分得26063.61元。讨论中,部分村民认为吴某为外来户,故拒绝吴某、熊某参与分配。二人协商未果遂诉至本院。
经合水县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吴某因婚迁入该自然村,其子女出生落户在该自然村,具有该自然村的村民身份,亦具备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其有权参与分配征地补偿款。
对于本案的定性,审理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按照村民自治原则,尊重该自然村村民讨论通过征地款分配方案。第二种意见认为,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是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对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偿,本案中涉及的款项系征用土地补偿款,依法由自然村集体所有。本案吴某因婚迁入该自然村,其子女出生落户在该自然村,具有该自然村的村民身份,亦具备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其有权参与分配征地补偿款。
通过合议,采用了第二种意见。由合水县某镇自然村向吴某、熊某2人支付征地补偿款共计52117.22元。此案宣判后,双方未上诉。
法官说法:
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是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对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偿,本案中涉及的款项系征用土地补偿款,依法由自然村集体所有。本案吴某因婚迁入该自然村,其子女出生落户在该自然村,具有该自然村的村民身份,亦具备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其有权参与分配征地补偿款,故其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条、第十五条一款(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一款(七)项、第二十七条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遂做如上判决。

账号+密码登录
手机+密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