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水法院:签订赔偿协议后反悔 起诉追加被告获赔偿
2016年8月9日,崔某驾驶出租车在合水县城西环路与张某驾驶的油罐车相撞致自己严重受伤。事故发生后,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履行。后崔某又诉至法院追加被告所在公司和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伤残赔偿金及其后续治疗费等。近日,合水县法院审结了该起案件,判决张某所在公司与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支付崔某14万余元。双方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张某系长庆运输公司驾驶员,在驾驶油罐车执行职务途中与崔某驾驶的出租车相撞,致崔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崔某未保持安全车速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躲避前方行人,未确保安全畅通原则通行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双方在交警大队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由张某给付崔某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交通费、车辆维修费等共计6.3万元。协议签订后,张某一次性向崔某支付了6.3万元。张某原以为事情就这么过去了,谁知 2016年12月,张某及其公司和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收到了法院送达的传票和应诉材料,打开一看,才知道崔某已将他们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崔某因此次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90万余元。
庭审中,崔某陈述自己在与张某达成调解协议后,又进行了后续治疗及伤残等级鉴定,并向法院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根据鉴定结论,崔某脾切除评定为八级伤残,左侧骸臼股骨头骨折术后作关节活动受限12%评定为十级伤残,需长期护理。张某则认为,双方已就赔偿金额达成协议,明确约定一次性了结此事,不再有其他纠葛,且双方的代理人均已在协议上签字确认,所以崔某现又起诉主张赔偿,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调解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但协议中约定的6.3万元一次性解决方式发生在崔某进行后续治疗和伤残鉴定之前,与崔某的实际损害结果相距甚远,显失公平。现崔某要求按照其实际损失进行赔偿,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崔某伤残赔偿金110000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由张某所在公司赔偿崔某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23099.28元;驳回崔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本案中,双方签订调解协议时,尚未接受后续治疗和伤残鉴定,故其在签订赔偿协议时对其伤势程度存有重大误解,且调解协议中的赔偿数额与实际发生的损失相差了四倍,如果仅按调解协议内容来赔偿,对受害人来讲显失公平,所以崔某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在此,呼吁各位驾驶人员,请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安全是美好生活的基础,平安是家人对每位驾驶员最大的期盼。安全出行、关爱生命、对自己负责,对家庭负责,对社会负责,为他人和自己的家庭幸福构筑一道坚实的屏障,为我们共同生活的家园构筑安全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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