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水县人民检察院一起刑事抗诉案件获改判
近日,合水县人民法院对合水县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经二审发回重审的被告人任某某贷款诈骗案作出改判。依法判决被告人任某某犯贷款诈骗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万元。
2016年合水县检察院以任某某涉嫌贷款诈骗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向合水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6年7月5日,合水县人民法院仅以任某某犯贷款诈骗罪作出判决。合水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任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其他单位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达到追诉标准,其行为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原审法院判决有漏罪情形,依法向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该案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经合水县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审理后,遂作出上述判决。
终审:李苗苗

账号+密码登录
手机+密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