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水县成功仲裁一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
近日,合水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成功仲裁一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有效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有力的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申请人侯某某与其儿子女儿系合水县西华池镇某行政村村民,1991年侯某某与外县刘某结婚后,户口一直未迁出该村。1998年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时,村民委员会决定凡本村嫁出之女,不论户口是否迁出,均不算本村村民,也不能参加本村二轮土地承包,故侯某某没有分配到承包地,其儿子女儿也没有分到承包地。今年2月,申请人就二轮土地发包纠纷向本委申请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合水县西华池镇某行政村给其本人以及儿子女儿分配承包地。合水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调查人员经过大量的实地走访调查,查阅资料和走访知情人,于近日开庭成功仲裁了此案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共合水县委合水县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安排意见》(县委发1998[59]号)中第三项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仲裁委员会依法做出了裁决决定:申请人侯某某要求给其分配土地的请求合法,予以支持,由被申请人按照该村二轮分配办法予以解决。申请人侯某某儿子与女儿二人上户时间均在1998年8月31日零时之后,具体时间为2004年1月30日,故二人虽为该村村民,但按照该村二轮承包人口界定时间,二人不在当时二轮土地调整承包人口范围之内,其要求分配承包地申请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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