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金融办着力加强新型金融组织监管
县政府金融办实施三项制度,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指导,促进新型金融组织稳健发展,确保县域金融稳定。
一是实施主监管员制度。对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各确定一名主监管员,主要负责对公司资金运用、业务情况、内控建设、合规经营等方面的重点监测,出具监管报告,督促落实主管部门提出的监管意见。
二是实施季度现场检查制度。每季度组织对公司开展业务检查,及时掌握各公司资本充足率、公司治理、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等容易引发经营风险的状况,及时发现并制止违反规定融入资金、抽逃注册资本、擅自开展新业务或跨域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必要时进行高管约谈,确保新型金融组织依法、合规经营。
三是实施年度考核制度。将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纳入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对象,对主动配合监管,业务量有较大增长的公司给予物质奖励,调动新型金融组织支持县域经济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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