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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水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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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153000000/2022051800000022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2-05-18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部门文件

全县住建领域2022年生态环境问题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3-10 浏览次数: 【字体:

 为切实抓好全县住建领域生态环境问题排查整治工作,根据《庆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全市住建领域2022年生态环境问题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庆建发〔2022〕56号)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对甘肃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把生态环境问题排查整治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以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管理为重点,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实行县(区)全面排查整治、市级重点核查抽查的工作推进机制,全面开展住建领域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排查整治,全力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高质量发展。

二、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2年3月9日至3月18日)。各相关单位及股室要按照省、市生态环境问题排查整治工作要求,统一思想认识,明确重点和方向,扎实推进排查整治工作。

(二)排查整治阶段 (2022年3月18日至5月8日)。各相关单位及股室要对照重点排查内容,全面开展排查整治工作,即时上报排查整治进展。对排查出的问题要科学制定整改方案、合理设定整改时限,切实取得整改成效。

(三)总结评估阶段(2022年5月8日至5月30日)。认真梳理总结生态环境问题排查整治工作,确保排查整改到位,并于5月8日前书面报送本单位住建领域排查整治工作总结及相关附件(附件4、5、6、7、8)。

三、排查整治重点

(一)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指出问题。重点排查两轮中央巡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国家审计、国家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警示片、“绿盾行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整治反馈问题,以及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省级生态环境问题警示片、2021年度生态环境问题排查整治涉及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对已办结销号的问题,重点排查是否整改到位、是否达到预期目标、是否出现问题反弹、是否存在群众反复投诉等问题;对正在整改的问题,重点排查是否进行安排部署、是否责任落实到位、是否按进度推行、是否有虚报瞒报、是否有表面整改等问题。(牵头股室:城建股,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生活污水处理厂、城建股、全域办、工程股)

(二)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对照《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甘肃省污染防治攻坚战方案》《庆阳市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等工作要求,以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为重点,排查是否按要求完成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任务,是否存在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滞后问题;排查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是否规范稳定达标运行;排查接近满负荷或超负荷运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站是否扩建或新建,污水处理设施低负荷运行(负荷率低于50%)的乡镇是否加强建成区生活污水收集、是否加大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力度;排查城镇污水处理厂站是否存在指使或授意他人故意干扰采样、修改参数、伪造监测数据等各类破坏环境监测系统的违法行为。(牵头股室:城建股、全域办,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生活污水处理厂)

(三)污水处理管网建设情况。结合城市(县城)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重点任务,排查辖区内污水管网建设是否满足城镇建设发展需求,排查城中村、老旧城区、城镇老旧小区、城郊结合部、小街巷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等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是否全部消除;排查城镇建成区生活污水直排口是否全部消除;排查城镇建成区范围内雨污合流管网改造和老旧污水管网改造情况;排查城镇建成区范围内生活污水是否存在收集不全、直排等问题。(牵头股室:城建股、全域办,责任单位:房产服务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生活污水处理厂、城建股)

(四)污泥收集处置情况。对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指南(试行)》要求,排查污泥转运及处置台账是否齐全;排查污泥收集处置是否及时,临时堆放设施防护措施和日常监管是否到位;排查污泥是否按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置,尤其是采用卫生填埋方式处置污泥的,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对污水厂产生的污泥进行脱水等工艺处置,是否达到卫生填埋要求后再进行填埋处理;排查污水处理厂是否按照要求设置除臭设施,污泥处置过程中是否存在“二次污染”问题。(牵头股室:城建股、全域办,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合水县城区生活污水处理厂)

(五)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规范运行情况。对照《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生活垃圾焚烧厂评价标准》等要求,排查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是否严格按规范运行、填埋厂防渗系统等重要设施是否存在老旧破损、渗沥液收集处理设施是否改造完善并达标排放、地下水监测是否合规、垃圾焚烧设施是否达标以及飞灰、炉渣、渗沥液是否得到有效处置。对生活垃圾填埋厂渗滤液收集处置进行排查,坚决防止渗滤液渗漏出库区,对未按期进行地下水监测的区域要迅速补全缺口。(牵头股室:全域办,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六)建筑垃圾处置情况。认真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甘肃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要求,重点排查包括源头减量、分类处理、消纳设施和场所规划建设等在内的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是否制定;排查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是否建立,排查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制度是否有效运行。排查辖区内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规范运行情况;排查施工单位是否按要求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备案;排查辖区内是否存在建筑垃圾擅自倾倒、抛洒、堆放情况,并予以严厉打击;排查居民装修垃圾是否纳入建筑垃圾监管。(牵头股室:全域办,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七)黑臭水体排查整治情况。对照《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要求,排查是否每半年对城市建成区范围内黑臭水体进行全面排查;排查是否存在未发现的新增黑臭水体,并采取措施及时进行治理。启动县城黑臭水体排查整治,排查县城建成区内是否存在黑臭水体,对发现的黑臭水体要研究分析水体黑臭的成因、主要污染来源,制定黑臭水体治理方案,并积极予以治理。(牵头股:城建股,责任单位:城建股)

(八)重点镇及黄河流域建制镇污水收集处理情况。以《中共甘肃省委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甘肃省黄河流域环境保护与污染治理专项实施方案》要求为重点,排查主镇区有无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河道沟渠;污水处理厂站是否能对镇区生活污水进行有效处理,处理能力是否满足镇区日常生活污水排放量;污水处理设施是否能长期稳定运行并达标排放;主镇区内的人口居住集中区、主要街道商铺和住户区、学校、单位等生活污水收集管网是否已覆盖;污水支管是否能有效收集镇区日常产生的生活污水,污水主管有无堵塞、破损、断头等问题。(牵头股室:城建股、全域办,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生活污水处理厂、城建股)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全县住建领域生态环境问题排查整治工作专班,负责全县住建领域生态环境问题排查整治工作的业务指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各相关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全面迅速开展排查整治工作。

(二)注重整治成效。各相关单位要坚持应查尽查、分类整治,对一般问题边查边改、立行立改;需长期整治的,划分阶段时限,在规定时限内取得阶段性成效。要将群众投诉举报问题全部纳入排查整治范围,对反应强烈的突出问题要真抓实改、倒追责任,对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行为“零容忍”。要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决杜绝“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一刀切”做法。

(三)加强督查检查。各相关单位要定期、不定期对本辖区内排查出的生态环境问题整治情况进行督查检查,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细落实,各类生态环境问题对标交账、彻底整改。

(四)健全工作机制。各相关单位要对排查出的生态环境问题实行清单化、分类化、台账式管理,逐项逐个建立工作台账,落实整改措施;要举一反三、以点带面,不断健全完善本辖区住建领域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确保整治成效符合国家和省市县标准要求。全县住建领域生态环境问题排查整治实行周调度工作机制,各相关单位集中汇总本县(区)排查整治最新情况,于每周四下午4:00前上报排查整治汇总表(附件2)、典型案例(编写格式见附件3)。

(五)强化信息公开。各相关单位要充分利用电视台、门户网站等媒体平台,加大对住建领域生态环境问题排查整治工作宣传报道力度,及时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和排查整治工作信息,自觉接受群众和媒体监督。要以敢于揭短亮丑的勇气,主动公开曝光排查整治典型案例,公开重点问题整治进度,提升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获得感、安全感和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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