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153000000/2025061000000013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5-03-18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部门文件 |
关于印发《合水县住建领域动火作业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合水县住建领域建筑保温材料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各相关企业、在建工程项目部:
现将《合水县住建领域动火作业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和《合水县住建领域建筑保温材料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合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3月18日
合水县住建领域动火作业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全面加强全县住建领域动火作业安全隐患全链条监管,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和省安委会、市安委会部署安排和《全县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即日起至2026年底,在全县范围内集中开展住建领域动火作业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围绕建筑领域的动火作业(含电焊、气焊、气割作业及使用喷灯、打磨、砂轮、电钻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施工作业),2025年开展集中整治,集中纠治无证作业、动火审批及现场管控等制度流于形式等问题,有效防范因动火作业管理不严引发的火灾事故。2026年常态化落实动火作业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要求,规范住建领域动火作业管理,提升特种作业人员能力水平,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整治成效。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要严格落实持证上岗制度,督促住建领域动火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严格审查电气焊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等证件真伪。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对检查发现无证作业、人证不符等行为的依法责令停止作业、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
(二)加强动火作业备案审批。1.推行小型工程备案管理。行业部门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对辖区内所涉及电焊、气焊、气割等动火作业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限额以下小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拆除工程等)及户外广告施工未办理行政审批的,依法实行动火作业属地备案制度。2.严格动火作业内部审批。各建筑施工工地及户外广告施工要健全完善动火作业内部审批制度,明确固定动火区域和禁火区域范围,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严格执行“一次动火作业、一张动火作业证、一套安全技术措施”。3.严格动火作业现场管控。督促动火单位履行动火作业审批手续,作业期间严格落实“六必须”“十不准”要求(见附件),作业结束后进行现场复查,确保无火灾隐患后方可离开。指导现场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加强动火作业设备、气瓶的安全检验、保养维护,严禁使用淘汰或危及安全的电气焊设备,发生初起火灾后立即报警和组织扑救,并及时疏散人员。
(三)加强单位主体责任落实。要按照“谁的场所谁管理,谁动火谁负责”原则,严格落实动火作业安全主体责任,推动各建筑工地建立健全动火作业全链条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申请人、负责人、作业人、监护人等职责。指导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对分包单位现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推动监理单位认真落实动火作业现场安全监理责任。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行业监管单位要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属地和行业领域监管责任,提升基层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水平,形成齐抓共管工作合力。
(二)加强协同监管。各单位进一步完善协同工作机制,强化统筹协调,加强工作指导,及时向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移交安全问题隐患线索。
(三)严格督导检查。县住建局加强日常调度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工作责任不折不扣落实。
附件:动火作业“六必须”和电气焊作业“十不准”
附件:
动火作业“六必须”和电气焊作业“十不准”
(一)动火作业“六必须”
1.必须清理周边可燃物和易燃易爆物质,动火作业区域与其他区域必须进行有效防火分隔。
2.必须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保障消防用水。
3.必须在现场设置警戒线或者安全标识。
4.必须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5.必须避免与具有火灾、爆炸风险的作业产生交叉。
6.必须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全过程监护。
(二)电气焊作业“十不准”
1.无从业资质的人员不准焊割。
2.凡属动火范围的焊割,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批的,未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焊割。
3.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不准进行焊割。
4.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准焊割。
5.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在未经彻底清洗、排除危险性前不准焊割。
6.可燃材料做保温层、冷却层、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能飞溅的地方,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7.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
8.焊割部位周边存在易燃易爆物品,应当将易燃易爆物品转移至安全地点,在未做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9.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作业时不准焊割。
10.与外单位相连的部位,在没有弄清有无险情,或明知存在危险而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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