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153000000/2024062100000038 | 发布机构: | |
| 生效日期: | 2024-05-23 | 废止日期: |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部门文件 |
房地产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房地产市场主体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强化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意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文件要求,深化房地产领域信用监管,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房地产服务活动的市场主体,其信用信息征集、等级划分、信用评价和使用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用评价是指市场主体在从事房地产服务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其信用状况信息并结合动态监管结果进行行业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四条 县住建局是房地产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并具体实施信用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制(修)订有关管理制度,信用等级评价标准,建立信用档案,做好信用信息的征集和共享等工作。
第五条 房地产信用评价遵循政府推动、行业自律、信息共享、公开透明、鼓励修复、社会监督的原则,维护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机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县住建局依托县信用综合服务平台,建立信用档案,实行信用管理。
第七条 信用档案是指房地产市场主体的基本情况、经营管理、行政监管等相关信息资料的综合。
第八条 房地产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是信用评价的主要依据。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第九条 基本信息是由市场主体的基本要素构成。主要包括存续年限、注册资本额度、分支机构数量、法人资格等指标。
第十条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房地产市场主体在从事房地产服务活动中获得各类奖励、表彰以及对社会的贡献等而形成的信用信息。主要包括获得的省、庆阳市、合水县各级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权威机构表彰等指标。
第十一条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房地产市场主体在从事房地产服务和活动中,出现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违反行业执业行为规范,妨碍或干扰监督管理,受到县住建局查实或处理而形成的信用信息。包括在信息管理、人员及合同管理、房地产服务、重大失信行为和其他失信行为等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二条 良好行为的认定应当依据获得的奖牌、证书具有认证效力的证明材料。不良行为的认定应当依据已生效的判决书、裁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通报、通告、公告等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以及主管部门行政检查、监督抽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房地产市场主体应对本单位从业人员加强管理。从业人员如有被投诉、举报或有违规操作等不良行为,获得各级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权威机构表彰或其他良好信息的,结合《合水县房地产信用分级评价评分标准(试行)》(附件)直接对其所属单位进行加减分。
第十四条 房地产市场主体自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及时将机构信息以书面材料的形式上报县住建局登记备案,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法律责任。县住建局对机构所填报的信息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后,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信用承诺是指房地产市场主体在从事房地产服务活动之前和过程中,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自身的信用状况、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违约责任等作出的书面承诺。
第十六条 县住建局负责制定格式规范的信用承诺书,并依托“信用中国(甘肃庆阳)”网站向社会公开。书面承诺履行情况记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支持房地产市场主体以自我声明、自主申报、社会承诺等形式,向县住建局提供有关反映履约意愿、能力及表现的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县住建局根据信用分值对房地产市场主体实行信用等级评价制度。已向县住建局登记备案的房地产市场主体按照基本信用信息指标可获得基础信用分1000分。在基础信用分的基础上按照良好和不良信用信息指标采取扣分、加分以及直接判级方式确定房地产管理信用等级。
第十九条 县住建局根据客观性、公正性、科学性的原则,对房地产市场主体履行社会责任和社会承诺的能力及现实表现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十条 房地产管理信用等级划分根据信用分数,从高到低分为A级(信用优良)、B级(信用良好)、C级(信用一般)、D级(信用欠佳)、E级(信用很低)。其中:
评分为1400分(含)以上的为A级(信用良好);
评分为1300-1399分(含)的为B级(信用良好);
评分为1000-1299分(含)的为C级(信用一般);
评分为800-999分(含)的为D级(信用欠佳);
评分为799(含)分以下的为E级(信用很低)。
第二十一条 信用信息征集主要包括:
(一)行政检查、监督抽查监管信息。由合水县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负责提供、填报。
(二)行政处罚类信息。由县住建局相关科室负责提供、填报。
(三)社会性信息。由社会公众、房地产市场主体及有关部门负责提供。支持房地产市场主体主动提交信用加分信息,县住建局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参照《合水县房地产信用分级评价评分标准(试行)》予以加分。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处罚、行政监管类信息在作出决定时,要同时书面告知相关房地产市场主体相关信息要记录其信用档案。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实行动态管理、实时评价。信用评价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采取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评定信用等级。
参与信用评价的信息,除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有效期为2年外,其他信息的有效期均为一年,自登记备案后记录到信用档案之日起计算,每年的第一季度评价上一年度信用等级。
失信行为未整改到位的,信用评价期延长至整改完成时间。
第二十四条 新备案房地产市场主体自在县住建局登记备案之日起,对其信用情况开始记分管理,信用等级于下一评价周期根据基本分和累计信用分得出。
第二十五条 信用等级1年有效,但在评级周期内当动态分值低于799分或出现重大失信行为的房地产市场主体,即行取消其信用等级,列入失信机构名单。
第二十六条 涉及以下失信行为,房地产市场主体直接扣减500分。
(一)性质恶劣,主观故意,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
(二)一个评价周期内,出现2次以上重大失信行为的;
(三)因违规违法被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 对信用信息有异议的,房地产市场主体可向县住建局提交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证据。县住建局收到书面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或实地调查,异议申请结论要以书面方式告知房地产市场主体。
第二十八条 县住建局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加强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开展工作的重要参考,对不同信用等级的房地产市场主体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有失信行为的房地产市场主体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认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由相关科室依法依规督促失信主体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良影响。
第三十条 房地产管理信用等级参考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进行微调,A级与优、优-对应,B级与良+、良对应,C级与良-、中+、中对应,D级与中-对应,E级与差对应。若房地产管理信用等级高于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则下调至和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对应级别,若房地产管理信用等级低于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或一致的,则不调整。根据最终信用评价等级开展差异化监管措施。
第三十一条 对信用评价为A级的房地产市场主体,县住建局予以下列激励措施:
(一)降低抽查比例和监督检查频次,对连续两年评为A级的年度内免抽查;
(二)在评先评优等工作中采取重点推荐、业内表彰等激励措施;
(三)办理业务提供资料不齐全,可享受容缺办理;
(四)通过“信用中国(甘肃庆阳)”网站进行重点推介、宣传;
(五)县住建局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
第三十二条 对信用评价为B级的房地产市场主体,县住建局实施正常管理,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给予第三十一条的激励措施。
第三十三条 对信用评价为C级的房地产市场主体,县住建局对其进行房地产政策和管理规定的指导,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给予第三十五条的惩戒措施。
第三十四条 对信用评价为D级的房地产市场主体,县住建局予以下列惩戒措施:
(一)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
(二)采取业内警告、通报批评等惩戒措施;
(三)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向全县房地产行业通报,向新闻媒体公告;
(四)县住建局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
第三十五条 对信用评价为E级或出现重大失信行为的房地产市场主体,县住建局列入重点监管名单,除采取第三十四条惩戒措施外,还应予以下列惩戒措施:
(一)取消次年信用等级评定资格,恢复评级后2年内信用等级不得评为B级或B级以上;
(二)向市场监管部门通报信息,并建议吊销营业执照;
(三)对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通过“信用中国(甘肃庆阳)”网站进行曝光。
第三十六条 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失信房地产市场主体在规定的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通过做出信用承诺、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修复完成后,可按程序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记录(但不撤销失信记录),终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第三十七条 县住建局工作人员在房地产信用管理工作中,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者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八条 房地产信用评价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可通过网站、电话等多种形式向县住建局实名投诉和举报。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合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合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5月23日
附件:
合水县房地产信用分级评价评分标准(试行)
合水县房地产信用分级评价评分标准(试行) | |||||
评价对象 | 指标 | 序号 | 评价信息 | 信息类别 | 评分标准 |
基本信息 | 1 | 开设房地产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后,及时至县住建局登记备案相关信息的(未备案不得分)。 | 部门级 | 获得基本分:1000分 | |
良好信用信息 | 2 | 连续一年内无有效投诉的(有效投诉是指被投诉房产在所涉及的业务中有违法行为或违规行为的投诉)。 | 部门级 | 加100分 (不重叠累加) | |
3 | 从业年限(从业年限越长,加分越多,但最多不超过50分)。 | 部门级 | 加10-50分 | ||
4 | 业绩(主要针对税收情况进行加分,最多不超过100分)。 | 部门级 | 加50-100分 | ||
5 | 房地产市场主体及其各分支机构制作并悬挂主管部门统一要求的交易警示牌或购房温馨提示的。 | 部门级 | 加50分 (不重叠累加) | ||
6 | 房地产市场主体及其各分支机构使用由主管部门推荐的合同范本的。 | 部门级 | 加50分 (不重叠累加) | ||
7 | 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设置预售查询标识。 | 部门级 | 加50分 (不重叠累加) | ||
8 | 房地产市场主体或其从业人员获得甘肃省、庆阳市、合水县各级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权威机构表彰的。 | 县级和部门级 | 加50-150分 (不重叠累加) | ||
不良信用 信息 | 人员及合同管理 | 18 | 存在法规或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的。 | 县级和部门级 | 每次扣200分(可累加) |
19 | 为法律、法规、规章明令禁止交易的房地产提供经济服务的。 | 县级和部门级 | 每次扣200分(可累加) | ||
20 | 房产交易中提供虚假材料或为提供虚假材料提供经济服务的。 | 县级和部门级 | 每次扣200分(可累加) | ||
21 | 因提供的居间服务违法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 县级和部门级 | 每次扣200分(可累加) | ||
22 | 未与当事人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擅自将客户信息网上挂牌或发布,经投诉被查属实的。 | 部门级 | 每次扣50分(可累加) | ||
房地产服务 | 23 | 交易未成,扣押委托人的房产证或其他资料,经查属实的。(有明确的证件保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除外) | 部门级 | 每次扣100分(可累加) | |
24 | 允许其他组织或个人以本机构的名义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和网上签约的(备案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间转委托除外,本条专指代为网签)。 | 部门级 | 每次扣100分(可累加) | ||
25 | 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出房屋赚取差价。 | 部门级 | 每次扣100分(可累加) | ||
重大失信行为 | 26 | 为不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房屋、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济服务,经查属实的。 | 县级和部门级 | 每次扣200分(可累加) | |
27 | 为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楼盘提供代理服务的。 | 县级和部门级 | 每次扣200分(可累加) | ||
不良信用 信息 | 重大失信行为 | 28 | 取得预售许可,协助开发商捂盘惜售、未一次性公开房源和销售价格的。 | 县级和部门级 | 每次扣200分(可累加) |
29 | 提供群租房居间服务或为群租提供服务经查属实的。 | 县级和部门级 | 每次扣200分(可累加) | ||
30 | 在一个评价周期内出现违法违规被举报或投诉,管理部门在调查处理时房地产市场主体不予配合调查取证的,拒不执行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已经生效的处罚或限期整改决定的。 | 县级和部门级 | 每次扣200分(可累加) | ||
31 | 向政府管理部门提供伪造、假冒、涂改证件或虚假材料,经查属实的。 | 县级和部门级 | 每次扣200分(可累加) | ||
32 | 房地产市场主体及其从业人员因提供的居间服务违法而受到刑事处罚的。 | 县级和部门级 | 每次扣200分(可累加) | ||
33 | 在一个评价周期内,出现2次以上同一事项的行政处罚。 | 县级和部门级 | 扣200分(可累加) | ||
其他失信行为 | 34 | 市场监督、税务、金融、公积金等部门通报的违法违规处罚的。 | 县级和部门级 | 每次扣200分(可累加) | |
35 | 存在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的。 | 县级和部门级 | 每次扣200分(可累加) | ||
36 | 被投诉有欺诈、虚假宣传,经查属实的。 | 部门级 | 每次扣200分(可累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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