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153000000/2024062100000033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4-06-21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通知公告 |
关于严禁向高层建筑提供瓶装燃气、用气环境不符合安全用气条件的场所提供燃气的 告知书
关于严禁向高层建筑提供瓶装燃气、用气环境不符合安全用气条件的场所提供燃气的
告知书
合水县汇兴燃气销售有限公司,合水县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依据《庆阳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燃气经营者不得向高层建筑提供瓶装燃气,不得向用气环境不符合安全用气条件的场所提供燃气”的规定,要求你公司严格遵守规定,严禁向高层建筑提供瓶装燃气、向用气环境不符合安全用气条件的场所提供燃气,如有违反,一经发现,我局将按照《庆阳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瓶装燃气经营者向高层建筑提供瓶装燃气,或者向用气环境不符合安全用气条件的场所提供燃气的,由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处理。
特此告知。
合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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