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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水县人民政府

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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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103000000/2025061000000037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5-05-28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庆阳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来源: 发布时间:2025-05-28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充分发挥保险机制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的作用,切实帮助农村受灾居民灾后重建住房,助力乡村振兴战略落地见效,不断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综合抗灾能力,根据《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民政部、财政部、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探索推进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通知》(民发〔2012〕234号)、庆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庆政发〔2017〕55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宗旨】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以服务“三农”、保障民生为宗旨,建立由政府、民众、保险公司共同参与的农村住房风险分担机制,提升农村住房抵御风险和灾后重建能力,保障农村地区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第三条【基本原则】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被保险人及保险标的】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被保险人为全市8县(区)内具有本地农业户籍的农村住户、拥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所有居民(以下统称农户)。

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自有的,座落于乡村(社区)、日常居住的房屋,包括与保险房屋主体直接连成一体的其他用于日常生产生活的建筑物。被保险人一户在庆阳市内有多处农村房屋(商品住房除外),多处房屋可共享同一保额保障,多处房屋总保险金额以每户保险金额为限。

   第五条【保险金额】每户每年保险金额为23000元。其中,因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导致房屋损失保险金额20000元;残骸清理费用保险金额2000元;临时安置保险金额1000元。

表1 全损房屋保险方案明细表

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全损保险金额及分项

房屋

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

砖混结构:卧室每间赔偿4000元,客厅每间赔偿4000元,厨房每间赔偿3000元;

砖木结构:卧室每间赔偿4000元,客厅每间赔偿3500元,厨房每间赔偿3000元;

土木结构:卧室每间赔偿3500元,客厅每间赔偿3000元,厨房每间赔偿2000元;

砖箍结构:每孔赔偿2000元;土窑洞卧室每孔赔偿1600元。

清理残

骸费用

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

房屋主体倒塌1平米核定20元,淤泥进入房屋内厚度达到3厘米(含)及以上1平米核定20元,给予受灾农户清理残骸费用,每户最高赔付2000元。

临时安

置费用

对于达到 全损房屋

对房屋现场勘查核实住人房屋全部坍塌,无法居住,或见政府封条的农户(如因是否危房产生争议,应由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出具危房并符合临时安置的证明),每户赔偿1000元。

注:1. 房屋全损:房顶整体坍塌及地基3/4下陷(三面地基均下陷)或房顶整体坍塌及2面墙体以上坍塌(含2面墙体),可按全损认定;

2. 窑洞全损:坍塌面积占窑洞整体面积的60%以上,按保险金额赔偿,受损房屋残值不作扣减处理,每户赔款总额不得超过保险金额;

3. 以下情况,按照全损赔偿,最高赔偿以保险金额为限:(1)整体院落所有房屋倒塌或主要住房倒塌5间及以上;(2)整体院落所有房屋或主要住房5间及以上屋顶坍塌、楼板坍塌、主体结构毁坏、墙基冲毁,难以修复不能继续使用。

表2  严重损坏/一般损坏房屋保险方案明细表

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受损程度

保险金额及分项

房屋

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

轻微裂缝

(0.5cm内)

砖混结构:轻微裂缝需维修的,按200~400元标准核定损失予以赔偿;

砖木结构:轻微裂缝需维修的,按200~400元标准核定损失予以赔偿;

土木结构(土质窖洞):轻微裂缝需维修的,按100~200元标准核定损失予以赔偿;

砖箍结构:轻微裂缝需维修的,按100~300元标准核定损失予以赔偿。

房屋

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

较为严重

裂缝

(0.5cm~1cm)

砖混结构:较为严重裂缝需维修的,按400~600元标准核定损失予以赔偿;

砖木结构:较为严重裂缝需维修的,按400~600元标准核定损失予以赔偿;

土木结构(土质窖洞):较为严重裂缝需维修的,按200~400元标准核定损失予以赔偿;

砖箍结构:较为严重裂缝需维修的,按300~500元标准核定损失予以赔偿。

房屋

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

严重裂缝

(1cm以上)

砖混结构:裂缝严重需维修的,按600~-800元标准核定损失予以赔偿;

砖木结构:裂缝严重需维修的,按600~800元标准核定损失予以赔偿;

土木结构(土质窖洞):裂缝严重需维修的,可按400~600元标准核定损失予以赔偿;

砖箍结构:裂缝严重需维修的,可按500~700元标准核定损失予以赔偿。

房屋

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

轻微倒塌

砖混结构:维修后可继续使用的,按600~800元标准核定损失予以赔偿;

砖木结构:维修后可继续使用的,按500~700元标准核定损失予以赔偿;

土木结构(土质窖洞):维修后可继续使用的,可按300~500元标准核定损失予以赔偿;

砖箍结构:维修后可继续使用的,可按400~600元标准核定损失予以赔偿。

房屋

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

火灾造成的

无倒塌损失

砖混结构:按800~1200元标准核定损失予以赔偿;

砖木结构:按700~900元标准核定损失予以赔偿;

土木结构(土质窖洞):按500~-700元标准核定损失予以赔偿;

砖箍结构:按600-700元标准核定损失予以赔~偿。

房屋

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

火灾造成的

轻微塌陷

砖混结构:按1200~1500元标准核定损失予以赔偿;

砖木结构:按900~1200元标准核定损失予以赔偿;

土木结构(土质窖洞):按700~800元标准核定损失予以赔偿;

砖箍结构:按700~-900元标准核定损失予以赔偿。

房屋

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

严重损坏但未完全倒塌

砖混结构:按1500~1800元标准核定损失予以赔偿;

砖木结构:按1200~1600元标准核定损失予以赔偿;

土木结构(土质窖洞):按800~900元标准核定损失予以赔偿;

砖箍结构:按900~1000元标准核定损失予以赔偿。

房屋

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

完全倒塌

按全损标准核定损失予以赔偿。

房屋

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

墙面部分剥落

保险事故造成部分墙面与墙体的分离,对整体墙面的承受力没有影响或影响极小,能够通过修补复原其外形的情况,按100~400元标准核定损失予以赔偿

房屋

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

墙面倒塌

保险事故造成房屋墙面1/2的面积与原墙的分离,未达到1/2倒塌可修复的,按400~700标准核定损失予以赔偿;达到1/2倒塌可修复的,按700~1000标准核定损失予以赔偿。

注:以上房屋(窑洞)裂缝仅限可维修的房屋受损裂缝,若同一墙面有多处裂缝,以裂缝最严重一处进行损失核定。

第六条【保险期限】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合同中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七条【保费及财政承担比例】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每户每年保费不高于15元,市、县(区)财政按照实际参保的农户数与保险承保机构结算保费补贴。其中:市级财政每户补贴保费5元,县(区)财政每户补贴保费7元,农户自缴3元。

第八条【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和拨付】保费按要求以村组为单位实行统一投保后,市、县(区)承担的保费由各级财政分别拨付至承保机构。

第九条【保费补贴拨付流程】保费补贴拨付分为市、县(区)两级。市级财政承担保费补贴拨付流程:

(一)各乡镇(街道)业务人员会同乡级保险承保机构汇总所辖行政村(社区)政策性农房保险承保及理赔情况,编制乡级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开展情况报告,经乡镇应急管理、财政、银保监站(所、室)审核后,上报县(区)应急管理、财政、银保监部门和保险承保机构。

(二)各县(区)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银保监部门联合组织对所辖乡镇(街道)政策性农房保险承保及理赔工作进行年度清查,汇总审核本级保险承保机构政策性农房保险承保理赔情况,通过现场核查、查阅资料、入户走访、数据对比等形式,横向清查本县(区)保险承保机构工作开展情况,纵向清查乡镇(街道)政策性农房保险承保及理赔情况,编制本县(区)政策性农房保险开展情况报告,报市级应急管理、财政、银保监部门和保险承保机构审定。

(三)市级应急管理、财政、银保监部门接到各县(区)政策性农房保险开展情况报告后,视情开展实地督查抽查,市级应急管理和银保监部门先期审核通过后,提出全市政策性关于下达2023年市级农房保险财政补贴资金的分配意见,市级财政部门复核审定后市级政策性农房保险补助资金下达县(区)财政部门统一拨付至各保险承保机构。

各县(区)政策性农房保险补助资金拨付流程,由各县(区)制定《实施细则》严格按照相关财务规定执行。

第十条【承保机构选取】各县(区)应急管理、财政部门通过政府公开招投标等方式择优选择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的承保机构。

确定承保机构后,各县(区)应急管理、财政部门、银保监部门应当联合与承保机构签署年度政策性农房保险承保理赔协议,并将承保理赔协议报市级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政策衔接】为保障广大农户的切身利益,避免出现脱保问题,未依法选定并正式与承保机构签署承保协议前,如原保险合同到期,业务继续由原承保机构负责承保。2024年6月1日起,未到期的2023年保单由原承保机构调整保单内容,在不增加保费的基础上,严格按新的理赔范围、标准和保额执行。

第十二条【承保机构要求】参与投标的保险公司,应符合相关监管规定,偿付能力充足,并有完善的基层保险服务网络。承保机构考量因素以服务能力(服务网络、偿付能力、专职人员配备、车辆配备),服务方案(承保方案、防灾减灾方案、定损方案、理赔方案、救灾方案、创新方案、推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方案),管理水平(管理架构、信息化水平)等因素为主。

第十三条【承保流程】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的承保流程:

 (一)各行政村(社区)、自然村(组)业务人员协助保险承保机构收集农户资料。农户资料包括被保险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保险标的地址、银行账号等。

 (二)保险承保机构应采取在村(组)中较为明显的区域张贴公示材料等方式进行承保信息公开,公示内容应包括:被保险人姓名、保险标的地址、保险金额、各级财政补贴金额等有关信息,并明确列示反馈方式,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并将公示情况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进行留存。

(三)乡镇(街道)业务人员协助保险承保机构审定各行政村(社区)资料。

(四)保险承保机构收到参保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收取保费,打印保险单,并交付至各村(组)协保机构,由其下发至各村参保农户。

第十四条【赔偿标准】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赔偿的具体标准参见(表1、表2)。

第十五条【报案报损】

(一)报案受理

1. 凡是参加农村住房保险的被保险人代理人(村委会)或农户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应在24小时内直接拨打保险承保机构提供的报案电话报案;

2. 对于大面积自然灾害,农户第一时间向村委会报备,村委会、村民小组进行统一登记,及时与承保机构承保部门及理赔部门联系,按照登记清单安排统一查勘(大面积自然灾害可不拨打保险承保机构提供的报案电话报案);

注:受损房屋已维修或重建,但未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不予受理。

(二)现场查勘

1. 估损金额小于2000元,由出险属地承保机构理赔部门在接到报案时第一时间与农户联系,可通过微信平台由农户自行按照要求拍照并发送照片至理赔工作人员,由理赔工作人员对出险案件进行审核,并及时对保险责任、赔付金额予以核定;

2. 估损金额大于2000元,由出险属地承保机构理赔分部会同村委会及农户本人进行现场查勘,做好查勘记录,及时对保险责任、赔付金额予以核定;

3. 涉及到大面积自然灾害,各承保机构要积极对接各乡镇,并第一时间会同理赔部门启动大灾应急方案,联合村委会、村民小组统一登记,共同查勘,并及时对保险责任、赔付金额予以核定;

4. 现场查勘,要深入实际,规范拍照,资料一次性收集齐全(包括大门、门牌、房屋全景、损失房屋照片、损失原因点照片、测量照片、被保险人身份证、户口本、银行卡、其他领款人需要提供关系证明),表格化登记(包括:户主姓名、电话、地址、受损房屋结构、受损房屋数量、估损金额);

5. 现场查勘时需告知农户提供村委会出具的关于房屋受损成因的便函(包括农户姓名、身份证号、房屋结构、受损房屋数量、受损原因),气象部门、消防部门等出具的属于保险责任的证明,清理残骸、临时安置相关证明资料。

第十六条【理赔公示】查勘定损后,保险承保机构(或委托村委会)应当张榜公示理赔明细,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公示期间如无异议,由保险承保机构委托相关金融机构,通过农户“一卡通”拨付理赔款,确保理赔公开、赔款到户。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由县(区)应急管理、财政、银保监等部门联合组织牵头查明原因妥善处理,违法违纪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结案时效】

1. 一般案件接到农户报案后24小时内查勘完毕,在资料收集齐全后3个工作日内结案;

2. 如发生大范围自然灾害,保险承保机构应当与各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自然村(组)、农户统一在接到报案后12小时内进行查勘理赔工作,以村委会为单位,受损农户资料收集齐全后5个工作日内结案,结案后5个工作日内,保险承保机构应当将理赔结果逐级汇总报送至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3. 单户赔付5000元以上案件,一户一案,资料收集齐全后3个工作日内结案;

4. 为使受灾农户能够尽快进行灾后重建,保险承保机构应快速定损和赔付。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须在10日内支付保险赔款;

第十八条【责任免除】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1. 被保险人及家庭成员、寄居人、雇佣人员的违法、犯罪或故意行为;

2. 保险房屋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3.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4. 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盗抢;

5. 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以下房屋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

1. 放置粮食、杂物的简易建筑物、柴草房、彩钢房;

2. 禽畜棚,鸡鸭牛羊等家禽、牲畜的圈舍、围栏及饲料、粪便储存间;

3. 入户大门,围墙;

4. 用芦苇、茅草、油毛毡、芦席、竹竿、帆布、塑料布、纸板、彩钢等非砖混、砖木、土木结构的外墙、屋顶或者简陋屋棚;

5. 与保险房屋主体不直接连成一体的店面、作坊、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

6. 室内的装潢及财产;

7. 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辅助用房;

8. 签订保险协议时尚未建成的房屋或建成未居住的房屋;

9. 连续一年(含)以上无人居住的房屋;

10. 列入当年政府危房改造计划或政府相关部门告知不能居住的房屋。

第十九条【基层协保体系】保险承保机构需加强对协保机构、协保人员的培训指导,培训熟悉农房、服务农户的协保员,协助做好参保、查勘、理赔等工作。

村委会“三农”保险业务人员、乡镇街业务人员积极配合保险承保机构做好协保工作。

第二十条【较大灾害应急】为及时有效应对全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承保期间遇到突发灾害性损失做出应急响应,明确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与流程,预防并最大化程度地降低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妥善解决农房重大灾害事件,降低灾害损失,各县(区)保险承保机构要积极向各自市级保险承保机构汇报灾情勘查及理赔工作进度,及时启动农房保险理赔服务应急工作。

1. 成立政策性农房保险应急工作小组

组  长:承保机构庆阳分公司主要负责人

副组长:承保机构庆阳分公司分管负责人

成  员:承保机构庆阳分公司部门负责人、各县(区)支公司主要负责人、及各县(区)支公司理赔分管负责人。

工作职责,组长负责整体农房保险理赔应急服务工作,副组长协助组长做好整体工作调度,成员负责本辖区、本部门理赔条线农房保险理赔应急工作细化和具体实施,包括人员调度,方案执行等服务工作。小组成员各管一方、各司其职,确保农房保险应急工作有序开展。

2. 应急响应机制

较大自然灾害等造成承保农房出现大面积损毁时,市级承保机构相关部门和理赔条线及县(区)支公司要及时响应,上下沟通,妥善安排应对突发灾害勘查理赔工作。

3. 突发事件处理原则

(1)预防为主原则。要结合当地实际,坚持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立足于防范,建立与受灾农户、相关职能部门沟通机制,对异常情况要早发现、早反馈、早控制、早解决。

(2)及时处理原则。要高度重视灾害发展趋势及可能产生的风险,对农房受灾户报案或已发现的损失应及时处理,同时要保持和承保端、受灾户的紧密沟通,及时反馈相关职能部门损失处理情况,避免损失扩大。

(3)分级应对原则。各级保险承保机构要根据农房保险应急服务要求,建立“理赔端日常事故响应”、“县支公司灾情响应”、“市分公司灾情响应”三级响应机制,确保突发事件稳妥、有序处理。

应急处置时,承保端、理赔端参与人员要统一口径,严格执行理赔标准,严禁工作人员代表保险公司随意口头答复、承诺等造成关于案件赔付信息不一致,避免保险承保机构与受灾农户之间发生争议。

4. 工作部署

(1)风险预警

县(区)保险承保机构和市级业务归属服务部门要密切关注灾害性气象预警信息,如天气预报、气象部门预警、承保机构公众号“灾害性天气”提醒等,日常做好对灾害性天气向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及辖区受灾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自然村(组)预警提醒的服务工作。

县(区)保险承保机构和市级业务归属服务部门、理赔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有已损毁、潜在损毁风险等情况,要在1个工作日内以拍照、微信、电话方式反馈至承保机构理赔部门和相关服务部门,由服务部门及时联系受灾农户所在村组进行风险提示和及时处理风险问题。

 (2)灾害应急部署

县级响应。发生一般自然灾害后由县(区)保险承保机构主要负责人第一时间就险情及理赔情况进行衔接并反馈商团分管负责人后,商团分管负责人汇报经理室研究,县(区)保险承保机构主要负责人在情况整理好后6个小时内指派专人与乡镇、村组对口部门及组织对接,沟通险情处置工作具体内容,对县(区)保险承保机构处理能力范围内,由县(区)保险承保机构主要负责人及时研究决定,视灾情处置实际需要,制定灾情处理人员范围、物资准备、人员分组、工作内容、行动时间等,原则上灾情处理人员范围以理赔分部为主,对需要增加人手的,优先由业务归属服务部门、业务归属团队负责人、商团分管负责人和业务归属团队分管负责人参与,对需要继续扩大人员参与的,在由承保机构主要负责人调度其他人员参加。

如有县级政府组织的灾情处置集体行动,县(区)保险承保机构要及时汇报县(区)应急管理部门进行沟通对接,积极参与,做好农房保险理赔服务,承担社会服务责任。

市级响应。发生较大灾害后,县(区)保险承保机构承保端要及时向上反馈,市级保险承保机构法人事部门要密切关注灾情属地保险承保机构应急部署动态。对于超出县(区)保险承保机构处理能力的灾情,由县(区)保险承保机构汇报市级保险承保机构农房保险应急服务小组,服务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进行支援的县(区)保险承保机构,制定支援人员范围、物资准备、人员分组、工作内容、行动时间等,做好一线和后台支持。

对灾情情况需要向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反馈的,6个小时内由县(区)保险承保机构向市级保险承保机构汇报,对灾情严重、涉及范围大的需要其他部门参与灾情处置的,由市级保险承保机构农房保险应急服务小组与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及时沟通,全力做好政企互动,承担社会服务责任。    

(3)灾情处置

1. 市县两级要严格按照分级响应的工作要求执行,分级负责、各司其职、听从指挥、统一操作。

2. 灾情处理阶段要随时保持与本级机构、上级部门及同级应急管理部门的沟通衔接,及时反馈灾情的发展和现场处置情况。

3. 灾情处理阶段要确保人员安全的前提下有序开展,避免出现安全事故。

4. 灾情处理阶段要严格按照理赔要求收集好影像资料以备后期案件处理,工作期间收集好影像资料,用于后续汇报等工作。

5. 在有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的行动中,各级保险承保机构要积极、主动配合开展查勘理赔服务工作,树立保险承保机构良好形象,并做好保险服务和宣传报道工作。

(4)灾情处置完毕

灾情处置完毕后,各级承保机构理赔部门要第一时间进行案件整理,随时向同级应急管理、财政、银保监等部门进行沟通汇报,并积极向上级对口部门反馈结果,安排理赔案件处理。农房保险应急服务小组对大灾农房理赔情况要全程接受同级应急管理、财政、银保监等部门的督查抽查,制定理赔结案目标,对农房服务、理赔结案分季度进行汇报,确保赔案及时处理。

(5)承保协同

灾情处置和案件处理过程中,各级承保端要全程参与,协同作战,业务归属服务部门负责是是第一责任人,商团分管负责人负领导责任,各级保险承保机构主要负责人负总责,认真负责对政策性农房承保理赔服务做好跟踪衔接直至响应结束。

第二十一条【广泛宣传】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保险承保机构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具体政策措施,向农户宣传普及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知识,包括:保险责任范围、补贴政策、赔偿标准等内容,增强全市农户的参保意识和参保积极性。

第二十二条【工作要求】各保险承保机构在政策性农房承保时,务必将农房理赔流程及标准告知被保险人及本级应急管理、财政和银保监部门,并由被保险人及应急管理局转告对村委会及农户。

各保险承保机构承保时及承保期间不允许与任何单位或个人协商赔付金额,如维修、重建户等必须按照本条款五(理赔操作流程)严格执行。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建立资源、信息共享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三条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的组织协调、管理监督、指导服务,审核承保数量,协助查勘定损,负责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预算申拨及使用等工作。各县(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保险投保、协助政策宣传、县级财政补贴资金的预算申拨及使用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协助应急管理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的安排工作,配合做好资金预算编制、资金拨付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银保监部门负责对各级保险承保机构开展政策性农房保险承保及理赔工作全程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保险承保机构应当做好农户档案资料的收集、审核、保存和管理工作,加强承保、防灾防损、查勘定损、理赔等专业化服务、把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放在首位,做到理赔服务“三到户”,即查勘定损到户、赔付支付到户、理赔信息公开到户。

第二十七条 各级应急管理、财政、银保监等部门应当加强对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如发现保险承保机构和有关单位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保费补贴资金,应当追回相应资金,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庆阳市应急管理局、庆阳市财政局、庆阳市银保监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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