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103000000/2025021400000001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5-02-14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通知公告 |
合水县消防救援大队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类别 | 项目名称 |
1 | 行政许可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许可 |
2 | 行政处罚 |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处罚 |
3 | 行政处罚 |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擅自停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
4 | 行政处罚 | 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处罚 |
5 | 行政处罚 | 违反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罚 |
6 | 行政处罚 | 指使、强令他人冒险作业;过失引起火灾;阻拦、不及时报告火警;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故意破坏、伪造火灾现场;擅自拆封、使用被查封场所、部位的处罚 |
7 | 行政处罚 |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处罚 |
8 | 行政处罚 | 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处罚 |
9 | 行政处罚 | 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电器线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燃气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10 | 行政处罚 | 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逾期未改的处罚 |
11 | 行政处罚 |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人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者出具虚假、失实文件;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处罚 |
12 | 行政处罚 | 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未按照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测;未按照规定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未依法建立消防组织并开展演练;未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未履行特定消防安全职责的处罚 |
13 | 行政处罚 | 违规为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充电;违规燃放孔明灯等空中飘移物的处罚 |
14 | 行政处罚 | 外墙装饰、装修及广告牌设置不符合消防救援安全要求;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使用影响疏散的镜面材料;在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内违法设置员工宿舍的处罚 |
15 | 行政处罚 | 违反标准和规定安装、维修消防设施、器材;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建筑物用途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未按照规定配置辅助人员逃生装备的处罚 |
16 | 行政处罚 | 违反规定引起火灾事故或者导致火灾损失扩大的处罚 |
17 | 行政处罚 | 擅自改变避难层(间)使用性质;未按照规定对高层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年度全面检测的处罚 |
18 | 行政处罚 | 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未设置外墙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保温系统;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的;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因维修等需要停用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处罚 |
19 | 行政处罚 | 冒用其他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处罚 |
20 | 行政处罚 |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指派无资格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注册消防工程师兼职执业;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处罚 |
21 | 行政处罚 |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明确项目负责人;书面结论文件未经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或者未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承接业务未依法与 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设 施操作员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未建立或者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未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的处罚 |
22 | 行政处罚 | 未按标准检测、维修、保养消防设施、灭火器;消防设施、灭火器维修、保养质量不符合标准;未依法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处罚 |
23 | 行政处罚 |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消防工程师申请材料的处罚 |
24 | 行政处罚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的处罚 |
25 | 行政处罚 |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被注销注册后继续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的处罚 |
26 | 行政处罚 | 注册消防工程师未经准予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
27 | 行政处罚 | 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单位出具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未经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名、加盖执业印章的处罚 |
28 | 行政处罚 | 注册消防工程师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执业活动;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数量;执业活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处罚 |
29 | 行政处罚 | 注册消防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执业业务、开展执业活动;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超出本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执法范围开展执业活动的处罚 |
30 | 行政处罚 | 未按照要求标示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救援窗的处罚 |
31 | 行政处罚 | 违规在场所内为电动车充电;违规使用易燃夹芯彩钢板;违规留宿住人的处罚 |
32 | 行政处罚 | 餐饮服务场所未按照规定对集排油烟设施、燃气管道进行检查、清洗;未按照规定设置自动灭火装置;未按照规定设置紧急事故切断装置的处罚 |
33 | 行政强制 | 对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危险部位或场所的临时查封 |
34 | 行政强制 | 对火灾现场的封闭 |
35 | 行政强制 | 根据扑救火灾需要,使用各种水源;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利用监控建筑物和有关设施;为了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防止火势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灾现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等 |
36 | 行政强制 | 对当事人不履行整改义务的强制执行 |
37 | 行政强制 | 对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决定的强制执行 |
38 | 行政检查 | 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的监督检查 |
39 | 行政检查 | 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
40 | 行政检查 | 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
41 | 行政确认 | 火灾事故原因认定 |
42 | 行政确认 | 火灾事故原因复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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