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XZF-xzfzcbmzfb--zfwj-2015-0325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 |
| 生效日期: | 2015-09-07 | 废止日期: | |
| 文 号: | 合政办发〔2015〕109号 | 所属主题: | 合政办发 |
合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水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合水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十七届第4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合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25日
合水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和省级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381号)和《甘肃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甘财农〔2010〕135号)的规定,结合我县公益林管护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是指各级政府依法设立专项用于公益林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偿基金的补偿范围是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市、县(区)财政补偿基金,用于本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为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公益林发生的,但按《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和《甘肃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规定,不得在中央和省级补偿基金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公益林是指依据甘肃省林业厅、甘肃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甘肃省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甘林生字〔2009〕273号)区划界定的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
第二章 补偿对象、使用范围、补偿标准
第五条 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偿基金的补偿对象是承担公益林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的集体(村集体)和个人(农户)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单位。
第六条 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偿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护林人员劳务费:是指用于签订公益林管护合同的管护人员的工资、劳动保险(指法律法规规定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劳动保护、交通通讯补助、取暖补助以及管护公益林必须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开支。
管护人员是指直接保护和管理公益林的护林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县林业局、乡镇中由财政供给的人员以及村党支部、村委会成员不得兼任管护人员。其中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不能超过护林人员总人数的8%,其劳务费每年每亩不超过0.35元。
(二)补植费:是指在公益林区域内进行人工补植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作业设计、苗木、整地、栽植、灌水等费用。公益林区域范围内的疏林地经补植达到有林地标准,有林地郁闭度全部达到0.5以上,灌木林盖度在40%以上的情况下,可允许在公益林周边的宜林地上进行人工造林或封山育林。
(三)抚育费:是指在公益林区域范围内,为促进林木健康生长,采取森林抚育措施发生的费用,包括幼林抚育、低效林改造、引洪灌水等作业发生的费用。
(四)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费:是指为预防和扑救公益林火灾而购置、维修扑火器具,以及确需开设防火隔离带、修建瞭望塔而开支的费用。
(五)林业有害生物预防与救治费:是指为预防与救治公益林林业有害生物而购置药剂、药械和除害处理等费用。
(六)资源档案管理费:是指用于公益林资源消长、生态效益定点监测,数据采集、分析、处理以及建立资源档案购置的简易器材等发生的费用。
(七)管护基础设施建设费:是指用于为管护公益林而进行的管护站(点)、围栏、界桩、宣传牌、标志牌、管护区道路维护等建设费用。
(八)检查验收费:是指由省财政厅列支的用于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为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公益林组织开展的检查验收、宣传培训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县财政、林业局为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公益林发生的区划界定、有关图表合同印制以及交通设备购置等其他费用,不得在中央和省级补偿基金中列支,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八条 公益林的补偿标准:
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偿基金依据公益林权属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国有公益林平均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4.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集体(村集体)、个人(农户)所有或经营的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5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14.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具体列支标准如下:
(一)公共管护支出,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安排用于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公益林检查验收、林区道路维护、监测、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以及林业有害生物预防与救治等工作。
(二)管护补助支出,公益林管护人员劳务费每年每亩不低于3元,其余资金用于补植抚育费、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费、林业有害生物预防与救治费、资源档案管理费、管护基础设施建设费等管护开支。
集体(村集体)、个人(农户)所有或经营的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用于集体(村集体)、个人(农户)管护、营造公益林的经济补偿。经集体(村集体)、个人(农户)同意并签定委托统一管护合同后实行统一管护的,按照管护人员劳务费每年每亩2元,林农个人补偿每亩10.5元,补植抚育费每亩2.15元、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费、林业有害生物预防与救治费、资源档案管理费、管护基础设施建设费等管护开支按0.1元的标准提取统一管护经费。
第九条 公益林护林人员人均管护面积按以下标准确定:
实行统一管护的集体(村集体)、个人(农户)公益林人均管护面积一般不超过3000亩的标准。管护区域相对集中,交通便利,管护难度较小的管护面积可以在3000亩以上,但人数比例不超过管护人员的5%。
第十条 对不同权属的公益林,补偿基金分别采取以下补助方式:
(一)集体(村集体)、个人(农户)所有或经营的公益林,补偿基金分别兑现到集体(村集体)和个人(农户)。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集体所有的公益林承包经营到户的,补偿基金兑现到农户。
实行统一管护的集体(村集体)、个人(农户)所有或经营的公益林,按照本意见第六、八、九条的规定,提取统一管护经费后,其余补偿基金分别兑现到集体(村集体)、个人(农户)。
(三)其他行业、单位所有或经营的公益林,补偿基金分别按照以上权属关系比照执行。
第三章 资金拨付管理
第十一条 财政局要会同林业局按照本实施意见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上年度补偿基金拨付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合格后,依据管护面积和标准,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和财政预算下达拨付中央和省级补偿基金。
第十二条 县林业局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上年度公益林管护、资源消长、林地征占用、森林火灾预防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林区道路维护、管护基础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于每年1月10日前将检查情况上报市林业局,抄报市财政局。
第十三条 县林业局应于每年元月底前将当年补偿基金的申请报告,上报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并抄报市财政局和市林业局。资金申请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上年度补偿基金使用情况、管护情况、公益林征占用等资源变化情况。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对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偿基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其他渠道筹集的公益林补偿资金可与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偿基金并账核算。补偿基金的支付管理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的支出,按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确保中央和省级补偿基金及时足额拨付,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县林业局以及公益林管护实施单位,应分别建立健全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偿基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档案。县林业局、林业总场、国有苗圃和集体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对中央和省级补偿基金实行分账核算。
第十六条 护林人员的工资和个人(农户)的补偿基金应在金融部门建卡发放,其它支出按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以及本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拨付使用。
按照不同的行政隶属和权属关系,对具体的拨付和支出方式规定如下:
(一)集体(村集体)公益林管护人员工资,由县财政局或委托县林业局、乡镇负责建卡发放,其他支出实行县林业局报账拨付。
(四)个人(农户)的补偿基金,除实行统一管护提取部分比照本条第(三)款规定执行外,其余资金通过“一册明一折统”兑现给农户(个人)。
(五)其他行业、单位所有或经营的公益林,补偿基金的兑现方式比照上述程序办理。
第四章 合同签订与管护
第十七条 县林业局以及集体(村集体)要严格核定管护人员人数和管护面积,实行定员定额管理,不得搞平均分配。
第十八条 县林业局应按隶属关系分别与集体(村集体)和个人(农户)签订公益林管护合同,合同期限为5年。
第十九条 集体(村集体)要指定或聘用管护人员,并与管护人员签定公益林管护合同,合同期限为1年。
集体(村集体)、个人(农户)所有或经营的公益林需经集体(村集体)、个人(农户)同意,并签定委托管护合同后方能实行统一管护。
管护人员要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承担管护责任,根据管护合同的履行情况兑现劳务费。
第二十条 管护合同执行期满一个月之内,实施单位和村集体要将公益林管护情况、管护人员工资、个人的补偿基金等情况进行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一条 集体(村集体)和个人(农户)应按照管护合同履行管护义务,承担管护责任。对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全额领取补偿资金,对未履行合同义务,造成公益林毁坏和重大损失的,酌情扣减当年补偿基金,扣减下年度补偿面积。
第二十二条 管护人员工资的计算,以年为单位。具体发放可按年按考核结果兑现不高于合同签订总金额70%的工资,剩余30%作为合同执行保证金,待管护合同执行期满后,经考核对符合合同要求、完成管护任务的管护人员,兑现剩余的30%;对因故意或责任不到位造成损失的、未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的人员,在发放工资时予以处罚,处罚资金从30%的合同保证金中扣减,所扣减的处罚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县财政统筹用于改进和加强对公益林管理及弥补损失所发生的费用,情节严重者要解除管护合同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县林业局、集体要健全公益林管护制度,明确公益林的权属,建立公益林资源档案,加强公益林保护和管理。
第五章 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县林业局要严格按照上级下达的补偿基金数额和本实施意见规定的范围使用补偿基金,不得脱离管护任务随意切块下达资金,也不得搞平均分配和随意调整。
第二十五条 县林业局负责对各乡镇上报的征占用公益林情况进行检查,并会同县财政局上报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调减补偿基金。
第二十六条 财政局、林业局和实施单位要加强补偿基金管理,实行年度县级全面检查,对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补偿基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它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凡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有关单位,县财政局会同县林业局上报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调减其下年度补偿基金5—10%,并视情节调整其公益林补偿面积。
(一)违反本实施意见规定的补偿对象、使用范围、补偿标准以及公益林管护等有关规定的;
(二)征占用公益林林地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脱离管护任务随意调整分配基金,截留、挤占、挪用和套取补偿基金的;
(四)连续两年逾期1个月以上不报送有关材料或报送的材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五)违反公益林管理规定的其它行为。
第二十八条 调减的补偿基金用于补偿工作做的好的乡镇和有关单位的奖励,由财政部门安排用于公益林的检查验收等费用开支。调减的补偿面积调整到新增公益林面积较大的单位、集体(村集体)和个人(农户)。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乡镇和有关单位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各自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抄报县财政局、县林业局备案。
第三十条 本实施意见由县财政局会同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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