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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水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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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XZF-xzfzcbmzfb--zfwj-2016-0631 发布机构: 政府办
生效日期: 2015-10-08 废止日期:
文 号: 〔2015〕第2号 所属主题: 政府文件

合水县人民政府令

来源: 发布时间:2015-10-08 浏览次数: 【字体:

〔2015〕第2号

      《合水县旧城与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经合水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30日起施行。

     
                                                                                         县  长
                                                                                       2015年9月30日

                                                                    
合水县旧城与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县旧城与棚户区改造步伐,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旧城与棚户区是指县城、建制镇规划区域内集中连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基础设施薄弱、安全隐患突出的区域,主要包括棚户区、城中村、城边村、旧城区、老住宅区等。
        第三条  旧城与棚户区改造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多元参与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成片改造、配套建设。
        第四条  依据《合水县城总体规划》、《合水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合水县城修建性详细规划》、《合水县棚户区改造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进行改造,对改造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依法征收,给予征收房屋所有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公平合理的补偿安置。
        第五条  县城及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公益性建设项目的征收补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  合水县旧城与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棚改办)是全县旧城与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部门,负责全县旧城与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征收、补偿、安置和改造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直各部门依照本办法及部门职责分工,全力配合做好旧城与棚户区改造工作。建制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镇规划区域内的棚户区改造工作。
        第八条  县上设立旧城与棚户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和改造专项资金,专户储存,专账管理,封闭运行。

第二章    权属认定

        第九条  土地使用性质、面积、用途等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进行认定。
有其他审批手续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认定。
核查实际占地面积超过了合法手续登记面积的,以合法手续上登记的面积为准认定;实际占地面积小于合法批准手续的,以实际面积为准认定。
        第十条  被征收房屋的用途、面积、结构原则上以《房屋所有权证》或相当于所有权证载证内容为准认定。无批准用途的房屋以土地批准用途为准认定。
        被征收人不能提供土地、房屋产权证等相关证件,但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证明居住使用年限在20年以上的,经征收补偿组严格审核后,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认定。
        《房屋所有权证》以外增加面积部分,凡能够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部门批准的修建手续、放线记录,可按批准面积认定。
        第十一条  宅基地上的合法建筑面积上限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和《甘肃省城镇规划管理技术规程》(试行)DB62/T25-3048-2010中关于低层住宅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确定。确定的计算公式为:认定的合法建筑面积上限=土地面积×1.2容积率。宅基地最高认定面积为0.5亩。

第三章    征收补偿

        第十二条  征收补偿可采取货币补偿方式,也可采取产权置换方式,被征收人可任选其中一种方式补偿安置。征收补偿安置按“先补偿、后搬迁”和以“货币补偿为主,产权置换为辅”的原则进行,鼓励住户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领取补偿款后,自主购买商品房安置。
        第十三条  国有土地上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安置的住宅,以认定的补偿面积,由专业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评估后,一次性给予货币补偿。
        国有土地上选择产权置换方式安置的低层独院住宅,以认定的补偿面积,按照合政发〔2012〕36号文件有关规定进行补偿后,再按被认定的土地面积以1:0.7的比例置换新建楼房。
        国有土地上选择产权置换方式安置的单元式住宅楼,以认定的建筑面积,按1:1.2的比例置换新建楼房(所占土地面积不再置换或补偿),附属设施及地下室按照合政发〔2012〕36号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第十四条  集体土地上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安置的住宅,以认定的补偿面积,由专业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评估后,一次性给予货币补偿。
        集体土地上选择产权置换方式安置的住宅,以认定的补偿面积,按照合政发〔2012〕36号文件有关规定进行补偿后,再按照1:0.7的比例置换新建楼房(置换的上限为0.5亩,大于0.5亩的以0.5亩计,小于0.5亩的以实际面积计,超出部分不予置换,公共道路面积不计入置换范围),并按规定补交各种费用。
        第十五条  商业用房的补偿一律采取货币补偿方式,以认定的建筑补偿面积,按照市场评估价予以补偿。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产权房屋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程序进行处置,出租户由原产权单位负责搬迁。
        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产权房屋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工信部门按照国有资产处置有关程序进行处置和补偿。
        私营企业产权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载证面积,以评估价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
        产权人不明确的房屋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政府,按照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做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经公证部门证据保全后进行依法拆除。
        第十七条  违法占地、违章建筑按政策必须依法拆除,但考虑到广大群众的财产损失,征收公告发布前已建成的适当给予一定补偿;征收公告发布后抢修抢建的,一律依法拆除,不予补偿。
        第十八条  选择产权置换方式安置的,其置换的新建楼房面积应控制在被征收房屋认定的补偿建筑面积±20平方米范围之内,面积相差部分在20平方米以内的按经适房价格结算,超过2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市场价格结算。
        第十九条  选择产权置换方式的,每户每月发放过渡补助费1000元 (支付期限自搬迁完成之日起,至房屋交付通知发布之日止。过渡补助费先预付一年,一年期满未交付房屋的按实际月份发放),每户一次性发放搬迁补助费2000元(含搬出搬入)。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不予发放过渡补助费、搬家补助费。

第四章    房地产评估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的评估,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
县棚改办依据《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第七条之规定向被征收人提供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由被征收片区内的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集体按照议定的方式公开选定,一个被征收片区内只能选择一家评估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被征收房屋价格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或征收人对房地产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五章    奖   励

        第二十二条  为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安置,凡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住宅和商业用房,均给予相应市场评估价30%的奖励。
        第二十三条  被征收人按征收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交房的,给予以下奖励:
        (一)签约奖: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每户奖励10000元;超过30日仍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每户奖励5000元。
        (二)拆迁奖:被征收人按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交房的,每户奖励5000元。
        签约奖和拆迁奖可以累计计算。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签订补偿协议的,一律不予奖励。公产、单位产权以及村集体所有房屋不享受以上奖励政策。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征收实施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选择产权置换方式的,含用于产权调换的地点和面积)等事项,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签订后,一方不履行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十五条  国有土地上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报请县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做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补偿决定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并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征收主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集体土地上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土地征收实施单位报请县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在征求农户意愿后,既无合理要求又拒不执行征迁的,可由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征收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15日内,不能清偿或者抵押人不能变更抵押标的物的,经抵押权人同意,依法将相当债务担保部分货币补偿金额向公证机关提存。抵押人选择产权调换时,经抵押权人同意,征收人所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作为抵押财产。
        第二十八条  政府有关执法部门应加强对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各类用地的日常巡查和监管,对违法占用土地或擅自在原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住宅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责令自行拆除。不自行拆除的,由相关部门组织依法拆除,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县政府相关部门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由县纪检监察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并承担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对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房屋征收改造工作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合水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5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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