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ZF-xzfzcbmzfb--zfwj-2015-0373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 |
生效日期: | 2015-11-13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府文件 |
合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水县工会经费(筹备金)地税代征核定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省市驻合各单位:
现将《合水县工会经费(筹备金)地税代征核定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13日
合水县工会经费(筹备金)地税代征核定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我县工会经费(筹备金)的收缴管理工作,根据《甘肃省工会经费收缴管理办法(暂行)》、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由地税部门代收企事业单位工会经费(筹备金)的通知》(庆政办发〔2009〕15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地税代征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会经费(筹备金)收缴管理实行“工会核定、地税代收”的方式,由县地税部门统一代征。
第三条 县内已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包括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三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联营企业、承包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雇工7人以上)以及实行差额预算管理、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缴纳工会经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事业单位缴纳工会筹备金。
第四条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事业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工会经费,所提经费总额的50%由县地税部门代征后划拨县总工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事业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工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代征并全额划拨县总工会,待建立工会组织后,由县总工会按照50%的比例返还缴费单位。
全部职工是指在缴费单位及其附属机构工作,取得工资或其它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各类人员(含港澳台及外籍人员),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长期临时工、计划外用工、临时性或季节性用工、离开缴费单位但仍保留劳动关系人员和内部退养职工。工资总额是指缴费单位在一个会计期间(一个月为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劳动报酬等。
(一)企事业单位应缴纳的工会经费(筹备金)按照实际发放的全体职工工资总额计算,对于规模小,财务制度不健全的单位,按照甘肃省统计部门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和单位全部职工人数核定工资总额。
(二)建筑安装企业按工程总投资额的20%核定人员工资,按全部人员工资的2%计提工会经费(筹备金)。
(三)电力、电信、移动、联通、邮政、烟草、供电公司等省市驻合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的50%计提工会经费(筹备金);人行、农行、信用联社、工行、甘肃银行、金城村镇银行、财险、人险等金融保险行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的15%计提工会经费(筹备金)。
第五条 地税部门代征工会经费(筹备金)的管辖范围,按照目前地税征收管理范围确定。
第六条 地税部门按季度或按月代征工会经费(筹备金),县工会设立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专用账户。
第七条 各缴费单位每月或每季度向主管地税部门申报纳税的同时,申报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由县总工会按缴费单位申报的工资总额核定工会经费(筹备金)。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减、免、缓缴工会经费(筹备金)。有特殊困难的缴费单位,按照规定上缴后,可向县总工会提出书面申请,由县总工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条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基层工会组织建设、维权维稳、职工帮扶和职工开展教育、文化、体育等活动的补助支出。
第十条 工会经费(筹备金)缴纳不及时的单位,县总工会将下发《工会经费催缴通知书》进行催缴;对欠缴、拒缴和不足额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的单位,县总工会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总工会、县地税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2015年11月2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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