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000-2019-00281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公室 |
生效日期: | 2019-05-22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合政办发〔2019〕68号 | 所属主题: | 政府文件 |
关于印发《合水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政办发〔2019〕68号
合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合水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省市驻合有关单位:
《合水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合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22日
合水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服务能力,全面提高管理水平,发挥工程效益,促进农村供水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甘肃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甘肃省水利工程土地划界标准》《甘肃省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保障全县所有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
第三条 受益区单位和个人有享受正常供水服务和自觉遵守本《办法》保护供水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对任意破坏工程设施和浪费水资源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管理单位举报,及时进行查处,确保工程安全运营,效益正常发挥。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成立县级人民政府农村饮水安全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水利的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水务局负责人担任,组员由各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其职责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用水供水的监督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正常运行;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水源保护区,采取保护措施,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保障农村饮用水供水安全,负责集中供水工程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等工作。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工作在县政府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行业监管、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的管理模式,各乡镇、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保护供水组织和用水户的合法权益。
(一)县水务局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并指导、监管工程运行管理工作。
(二)县发改局负责农村供水水价的听证、核定和监管,配合水务局搞好年度规划计划编报工作,确保工程项目计划落实。
(三)县财政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经费的落实。
(四)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征地协调、土地优惠政策的落实及农村饮水工程保护范围的划定。
(五)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农村供水卫生监督、水质监管和水质检测工作。
(六)市生态环境局合水分局负责农村供水水源地划分、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
(七)县审计局负责对农村供水水费管理和使用情况按照县委、县政府安排进行定期审计。
(八)县交通局对涉及农村供水管网工程的道路建设项目,要合理规划,及时和水行政部门协商,共同提出建设方案,确保道路和水利工程互不影响,各自正常发挥效益。
(九)县供电公司负责农村供水电力保障,落实电价优惠政策。
(十)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责任划分履行好辖区内的管理工作,协助供水管理单位做好组织、协调、水事纠纷化解等工作,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正常运行。
(十一)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村供水配合工作。
第五条 成立乡(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小组(以下简称“乡管小组”),组长由乡(镇)长担任,副组长由乡镇水利工作站站长或分管水利业务的领导担任,工作人员由村干部组成。其职责为:协助供水管理站做好本乡镇集中、分散供水工程各项协调工作及群众纠纷处理,并督促村级供水管网的维护管理和用水户水费收缴等工作。同时监督供水管理站的工作,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的意见和建议,使其发挥更大效益。
第六条 全县供水工程管理根据投资渠道、工程规模确定管理单位,划分产权归属,明确管理职责,推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专业化管理和乡村协管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实行县供水管理局、供水总公司、供水管理站、村管小组和用水户5级管理模式。
第七条 县上成立“合水县农村饮水安全供水管理局”(以下简称“县供水管理局”),供水管理局是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单位,隶属县水务局,为副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其职责为:负责全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配合做好水源地划分及供水水质监测工作,保障水质安全,指导全县乡(镇)村供水、饮水和节约用水工作。
第八条 县城乡供水总公司(以下简称“供水总公司”),由县供水局管理,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的专业组织。根据供水区域在乡镇下设“供水管理站”(以下简称“供水管理站”),分片管理。其职责为:负责全县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村网(不含村级管网)以上主体工程的管理、维修、养护和水费收缴,并为村组及用水户提供技术服务,保证水质安全和正常供水。实行专业化管理,商品化供水,企业化经营,社会化服务。
第九条 成立行政村村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小组(以下简称“村管小组”),组长由村委会主任担任,并根据本村实际情况确定村级水管员(组员),自然村村长兼任信息员。其职责为:接受供水管理站业务指导,负责维护、维修村级管网,督促用水户按期缴纳水费,保证本村集中供水工程、分散工程正常安全的运行。
第三章 工程管理
第十条 县城乡供水总公司、供水管理站负责管理所属区域内产权属国家所有供水工程的运行,产权属于国家所有且由私人承包的集中供水工程由受益乡镇、村组管理;分散供水工程由用水户管理。同时由供水管理单位和受益村、户分别签订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责、权、利。
第十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全县水利发展总体规划及村镇发展建设规划,优先建设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发改局、扶贫办、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和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建设农村供水工程必须提前报县水务局审批备案,未获批准的工程不得开工建设,建成后供水工程按程序移交供水管理站进行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产权归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以国家投资为主体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其水源工程、泵站工程电力设备、高位水池、供水干支管(以供水干支管道与巷道支管“T”接点为界)的所有配水工程,产权隶属国家所有,入户工程(以巷道支管“T”接点到用水户的水龙头),其产权属用水户所有;分散供水工程产权属农户所有。
第十三条 责任划分:各级管理单位依照相关的规章制度依法进行管理,因管理不善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相关管理单位承担;产权属村集体所有的村级管网由村管小组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如出现管道滴漏跑冒现象,村管小组应积极组织群众投劳,供水管理单位提供维修材料和技术服务。村级管网因管理不善导致房屋、道路、农田等水毁损失及造成人身安全事故,其责任和一切后果由村管小组;产权属用水户所有的入户工程由用水户自行管理,管理及维修费用由用水户自行承担,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所有损失由用户承担。
第十四条 在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严禁铺设电缆、栽杆、炸石、打井、挖沙、挖窖、取土、葬坟、建房、修路和堆放废弃物等,严禁毁坏供水设施,修建违章建筑。确因需要的必须事先向管理单位提出申请,互相协商解决,未经管理单位同意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当事人承担。
第十五条 供水管理单位根据工程划定的管理和保护范围标准,与村组或用水户签订管护协议;在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违章建筑必须拆除。
第十六条 村管小组应当随时对村级管网、检查井及其附属物进行巡查、检修和维护,村管小组无法排除的故障和隐患,应及时和供水管理单位及乡管小组联系,共同协商解决存在问题。
第四章 水源及水质管理
第十七条 市生态环境局合水分局会同县水务局、县卫生健康局共同划定工程供水水源地保护区和供水工程管护范围,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不受污染。
第十八条 严禁在界桩范围内修建农宅、工矿企业、机关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水源地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污染的种植业和养殖业,不得排放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不得堆放有污染水质的废渣、垃圾及其它有害物品。
第十九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取水按《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和《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10号)的相关规定办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县卫生健康局每月组织县疾控中心对水源地、出厂水质、管网末梢水质进行化验检测,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检测频次,合水县水质监测中心按照行业要求同时对全县农村供水工程水质进行检测,并向县水务局报告水质检测情况,千吨万人工程设立水质监测室按规定进行检测,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年度水质检测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条 凡因开矿、建厂或其它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工程水源变化、水质污染和工程损坏的,应按“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依据有关法规,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并赔偿相应损失。
第五章 供水管理
第二十一条 供水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提供和生产符合国家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生活用水。定期或不定期对供水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正常供水。
第二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因维修、施工等原因需要临时停止供水的,供水管理站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在街道、村组中心位置张贴停水通知;因发生自然灾害或供水工程发生不可预测事故而不能提前通知用户的,供水管理站应及时组织抢修,必要时启动相应级别的供水应急预案。各管理单位要设立供水工程抢修维护服务热线电话,组建应急抢修服务队。在受理用水户报修后,应及时完成维修作业,确保全县供水服务网络高效运转。
第二十三条 县城乡供水总公司与保险公司要建立水毁事故责任保险体系,供水管理站要宣传引导用水户参加水毁保险,并做好水毁保险的组织协调工作。保险实行个人参保和政府统保相结合的方式,提高赔付标准。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院墙及院内房屋因管道破裂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进行理赔。
第二十四条 村管小组应全力配合供水管理单位对用水户逐户登记造册,并发放用水户手册。受益区用水单位和个人要按规定安装计量设施,对不安装计量设施的用水户,供水管理单位按合同规定停止供水。计量设施首次鉴定,限期使用,到期更换,连续3个月停止用水的,用水户应向村管小组和供水管理站提交书面申请,经供水管理站批准后,可保留户籍。
第二十五条 用水户改建、扩建或拆迁用水设施,应经供水管理单位或村管小组同意后,由供水管理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实施,产生的费用由用水户承担。
第二十六条 县水务局应会同县卫生健康局等相关部门制定农村供水水质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供水单位应根据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方案,报县水务局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六章 财务管理及维修养护基金
第二十七条 供水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和会计制度,实行统一核算,做到日清月结。
第二十八条 县政府设立农村供水工程专项维修基金,按受益农村人口每人每年10元的标准落实财政补贴并列入县财政预算,所有供水工程按年水费收入的10%计提维修基金,在县供水管理局设立专用账户,一并存入专户,专款专用,用于供水工程维修改造。对不缴纳维修基金的供水管理单位,工程维修费用自行解决,不缴纳维修基金且不及时维修的,县供水管理局收回管理经营权交由供水管理站统一管理。
第二十九条 农村供水工程维修专项基金主要用于取水制水设备、电气设备及输配水管网等工程维修改造。由县供水管理局负责管理,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三十条 供水工程确需维修改造时,所需资金5000元(含5000元)以上由供水管理单位提交工程维修实施方案,经县水务局审批后由专业维修队伍组织实施。维修结束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凭报帐申请表、维修基金使用审批表、竣工验收书等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对于所需资金5000元以下紧急维修项目,可以电话或口头报告,由县供水管理局组织技术人员现场核实批准后,先行实施工程维修,后补办相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 审计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维修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和审计。
第七章 人员管理
第三十二条 县供水管理局工作人员由编制部门及人社部门统一调配。县城乡供水总公司、供水管理站按照企业的管理模式,本着“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原则,合理设置岗位,从严选聘管理人员。
第三十三条 供水管理单位要建立管理人员定期培训制度,开设短期生产经营管理和相关业务知识培训班,开展岗位练兵,提高供水管理人员业务水平和技术能力,确保工程供水安全、效益提升。
第三十四条 供水管理单位要建立竞争、激励、约束及考核机制,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降低生产成本,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效益,单位职工工资实行绩效考核制。
第三十五条 直接从事农村供水工作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亮证收费,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体检。若发现有传染病患者,应立即治疗或调离岗位。
第三十六条 县水务局、供水管理单位要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对因工作失误,造成用户投诉或来信、来电、来访反映并造成不良影响的,经调查属实,视情节轻重扣发责任人当月绩效工资50%—100%。
第八章 水价核定及水费收缴
第三十七条 供水管理单位辖区的供水价格按照性质和用途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生活用水、建筑及工商业用水水费必须严格按县发改部门批准的标准计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高或降低水价。
第三十八条 根据我县农村用水实际,为保证工程正常运行,水费收缴根据各村的实际情况实行收费到户和收费到村两种模式。并逐步推广使用网络化智能水表,可通过网络缴纳水费,供水总公司建立大数据平台进行监管。
(一)实行收费到户模式的:用水户安装智能卡式水表的,到所在辖区供水管理站刷卡缴费;用水户安装机械表的,由供水管理站执行基本水费(当用户每月用水量不足2方,按2方标准水价计收,超过2方时,按实际用量计收)和年预收水费制度,按年为收费周期,收清本年度水费后并预收下年度水费。在出现水表无法计量时,按基本用水量计收。
(二)实行收费到村模式的:以村为单位安装水表,用水户一户一表,对收费到村的实行先交费,后供水的办法,村管小组根据本村用水量到供水管理站预交水费,后入户抄表登记,并按县发改部门核批的水价,向用水户计收水费,水损部分及运行管理费用由村管小组召集村民小组代表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商定计收。
第三十九条 村管小组应督促用水户积极缴纳水费,如出现行政村水费收缴率低于85%时,乡管小组应在5日内督促村管小组和用水户缴清水费,若督促无效时,可以停止供水。
第四十条 供水管理单位建立水费专户,将收缴的水费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缴的水费主要用于供水管理单位所管辖的所有供水工程的运行、维护管理、不得乱支乱用。
第四十一条 村管小组收取的水费要建立专户管理,实行财务公开,由供水管理站和乡管小组进行监督。所收水费用于向供水管理站缴纳水费和村级管网维护。
第四十二条 供水管理单位要定期对水价、水量、水费收支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监督。水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应接受财政、发改、审计和水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计用电量由县电力部门纳入全县农业排灌电价控制基数,按地表水、地下水扬程分别执行相应类别的农业排灌优惠电价。
第四十四条 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专项补助制度,对实际供水价格达不到成本水价和供水工程用水量达不到设计标准的,县财政适当予以补贴。
第九章 奖 惩
第四十五条 供水单位违反《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水务局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供水水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时限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的;
(四)发生供水水污染事故未及时上报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水务局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挠或者干扰供水设施抢修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转供用水或者改变用水性质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盗用供水的,责令改正,补交水费,对单位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拆卸、启封、围压结算水表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损坏工程建(构)筑物、供水管道等供水设施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六)擅自在供水管道上修建房屋等违章建筑物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七)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使用的用水管网与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网直接连接的,责令立即拆除,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对执行本办法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九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列入各乡镇及相关部门目标责任考核。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合水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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