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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1122200000296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3-09-01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行政规范性文件

合水县人民政府合水县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9-01 浏览次数: 【字体:

〔2023〕第 1 号 

《合水县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十九届第24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县 长  

                                                                                                            202391  

合水县人民政府合水县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打造整齐靓丽的街容景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专项规划,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以及移动载体等设置(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播放、投影、摆放等)的各种形式的经营性和公益性广告,以及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外墙及合法用地范围内设置的用于表明单位商业门店名称、字号、标志的牌匾门头等相关设施和指路牌、标志牌等视觉识别标志。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合水县城区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活动。 

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范 

第四条 城区设置户外广告应做到内容文明健康、语言文字规范、外型整洁美观、设置安全适度,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凡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市容市貌、危及他人安全或公共安全,失去使用价值的,其所有者或管理者应及时进行整修、加固或拆除。

第五条 城区审批设置的户外广告因规划调整或者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设置人应予以配合。

第六条 城区店铺门头招牌设置要求:

门头招牌设置在充分考虑商铺的不同行业特点和招牌艺术性的同时,必须要符合城市街区整体规划,鼓励商户自主设计符合设置标准、突出城市特色和适应街区文化特点的门头,申报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进行审定备案,同意后方可设置、改造。

(一)城区门头招牌实行一店一牌,设置时不得破坏原楼面外观,色彩要与建筑物相协调,不得遮挡门窗。单层建筑物上设置门头牌匾位置是一层门楣以上,檐口以下;二层以上建筑物设置门头牌匾位置是一层门楣以上,二层窗檐以下;其设置长度和高度应符合整体建筑要求,所设牌面应与建筑物立面保持平行,外伸度(厚度)不得超过0.5m。沿街楼体立面除一楼门店外,其它位置设置牌匾宽度不得超出建筑物两侧墙面。

(二)设置在同一建筑物相邻经营门店的门头招牌,底线应整齐划一,高度与厚度要统一,同一建筑、相连或相邻经营门面招牌底板原则上按统一街景风貌选用色彩、材质。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设置门头招牌应先整体规划,并在该建筑物立面区域内按照统一规格设计制作。

(三)设置门头招牌鼓励商户以新型节能环保材料为主进行制作。设置的门头招牌必须进行亮化,做到昼夜醒目,牌体光源应以LED灯、数码管、印制电路、光导纤维等节能、柔和光源为主,避免使用红光、白强光。

(四)门头招牌版面字体应使用较为灵动的字体,避免黑体等呆板字体,避免黑底白字、白底黑字,杜绝新增红底、红字门头。

(五)设置的门头招牌应当与建筑物风格保持协调,不得破坏建筑物结构,不得遮挡建筑物主体,不得影响建筑物风貌。

(六)设置的门头招牌不得影响规划审批的建筑物正常间距,不得影响建筑物采光、通风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配置的夜景光源不得影响相邻住户生活。

(七)城区新开商业楼盘和企事业单位门头招牌的设置,要按照主管部门的整体设计方案进行规范设置。新开酒店、宾馆可按照大楼建设进行设计,门洞较大的可设置大型门头招牌。

(八)加盟连锁店的门头招牌设置,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可保留连锁店门头的统一颜色、图案,但要按照本办法与左右相邻门头招牌保持在同一平面和同一高度。

(九)银行、公用企业等国家统一标准的有关行业门头招牌设置,可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但尺寸必须符合本条相关规定。

(十)城区已审批备案的门头招牌在店面转让、升级更换时,必须重新申报,并按照新设置规范进行审批设置。

第七条 城区灯杆挂旗设置要求:城区路灯杆原则上不设置挂旗广告。

第八条 城区施工围挡广告设置要求:

(一)城区施工围挡广告分为工地围墙广告和工地临时围挡广告。工地围墙广告可采取喷绘、张贴等多种形式,张贴画面必须紧贴墙面;工地临时围挡广告画面高度不得超过8米,不得在权属地块范围外设置。

(二)城区施工围挡广告设置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保证施工安全和设施牢固,同时配置夜间照明设施,并保持照明设施夜间开启。

(三)城区施工围挡广告内容除宣传建设项目、楼盘销售等内容外不得发布与建设项目无关的任何商业广告,所发布内容必须包含50%以上的公益广告。

第九条 城区户外广告牌设置要求:

(一)城区路名牌、指示牌及交通标志牌等标识应按城市规划设置。规格、色彩应分类统一,形式、图案应与街景协调,并保持整洁、完好。

(二)人流密集、建筑密度高的城市道路沿线,城市主要景观道路沿线,街区游园内,严禁设置大型广告设施。

(三)城市公共绿地周边应按城市规划要求设置广告设施,且宜设置小型广告设施。

(四)城区户外广告牌设置应符合国家强制性规定,内容应文明健康,公益广告必须达到 50%以上。广告牌高度应控制在 3 米以下,同时应当配置夜间照明设施,并保持照明设施功能完好。

第十条 城区LED显示屏广告设置要求:

(一)城区设置的大型LED显示屏下沿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5米。

(二)城区设置的LED显示屏播放广告光源应做到色调柔和,严禁使用强光和红光,防止光源污染,播放公益广告内容必须达到50%以上。

(三)显示屏开启时间为早九点至晚十点(政府公益性LED屏除外),夜间必须关闭,音量控制在60分贝以下,不得扰民。

第十一条 城区立柱广告牌设置要求:

(一)大型立柱广告应设置在城市出入口两侧,仅限于空旷地设置,城区内禁止设置。

(二)大型立柱广告牌面外缘不得侵入非机动车道,离建筑物不得小于倒伏距离。

(三)大型立柱广告设施必须采用单柱式两面体或三面体结构,柱体直径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广告设施牌面应与主道路走向垂直,一处立柱广告设施不得设置超过3个广告设施面,禁止设置上下双层或多层牌面。

(四)城区商厦周围、商业门店前原则上不允许设置立柱广告牌。

(五)立柱广告设置内容应文明健康,公益广告内容必须达到50%以上。

第十二条 城区楼顶、楼面广告设置要求:

(一)在城区楼顶、楼面设置的广告牌,除建设时规划有广告位的予以保留,其余全部拆除,没有规划广告位的禁止设置。

(二)城区楼顶、楼面设置的广告牌不得破坏建筑物外貌,不得遮挡居民日照、采光或造成居民视觉污染,夜间照明不得影响居民生活。

(三)城区楼顶、楼面设置的广告牌要符合安全规范,广告内容应文明健康,公益广告内容必须达到50%以上。

(四)居民住宅楼顶原则上不允许设置广告牌。 

第三章 户外广告管理规范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危及公共安全的;

(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内容准则禁止出现的情形;

(三)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标志性、纪念性建筑风景点及其建筑控制地带设置的;

(四)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和其他公共设施使用的,或妨碍交通安全与畅通的;

(五)利用临时搭建的建筑、危险建筑或违规违章建筑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和设施设置的;

(六)妨碍群众生产生活、损害城市街景、影响绿化和市容市貌的;

(七) 将广告直接书写于墙壁或以纸张、布幅悬挂、粘贴于墙面的;

(八) 在经营或办公场所的建筑物控制范围以外的场地和空间设置的;

(九) 设置店名招牌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未依法注册登记的;

(十) 在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下设置餐饮服务项目的;

(十一)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规定情形的;

(十二) 其他不宜设置户外广告的。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实景效果彩图,平面设计效果图,广告安装位置图及相关尺寸、材质、色彩。

(三)房屋或场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四)开工许可证明(城区设置施工围挡广告提供)。

(五)楼面承重检测评估报告(设置LED显示屏广告提供)。

(六)广告位规划设置文件(城区楼顶、楼面设置广告牌提供)。

第十五条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收到户外广告设置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不符合设置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地点、位置、形式、规格、数量、材质等要求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设置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新开商业楼盘商铺、企事业单位楼盘门头招牌要按照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整体方案进行设计,经批准后方可设置。若出现未经审批擅自设置的门头招牌,一经发现,按照规定对违法违规设置的门头招牌进行拆除,并对商户及企事业单位进行处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设置的户外广告,依法予以拆除:

(一)宣传内容、规定比例不达标,未按要求时限整改的;

(二)设施出现破损、字体褪色、缺笔短划等情况的,未按要求时限整改的;

(三)未批先建或违建的户外广告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自行拆除的。

第十九条 本办法(试行)前,已建成的户外广告设施不符合规划设置要求的,应当在批准的设置期限到期后立即拆除。

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经营者未履行维护管理责任,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后,违反本办法的,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据城市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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