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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水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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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1122200000295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3-09-01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行政规范性文件

合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水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9-01 浏览次数: 【字体:

合政办发〔2023〕5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省市驻合有关单位:

《合水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十九届县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合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31日 

合水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评审活动。

第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国有(国有控股)企业财政性资金投(融)资项目预(概)算、决(结)算进行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的评价审查行为。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科学、节约、廉洁的原则。

第五条 财政部门是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办理具体业务。具体项目的评审工作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委托有评审资质的社会评估机构(以下统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范围为以下各级财政安排的投资金额10万元以上的项目:

(一)财政预算内、外各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包括政府直接融资的项目,国债转贷项目,企业或单位负责融资需由政府筹资偿还和出台收费政策偿还的融资项目,政府以国有资产产权或使用权置换等方式安排的项目;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的真实、完整、准确性;

(三)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四)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情况;

(六)县财政部门依据法律、规章规定委托的其他业务。

第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资料:

(一)审批文件:包括立项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政府会议纪要、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等文件。

(二)(概)预算文件、招投标文件、招标答疑文件、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招标时所用图纸、施工图(工程已到竣工阶段的应提供竣工图)、结算报告、竣工验收报告以及签证单、测量记录、工程原始地形地貌图、地质勘察报告、原材料采购发票;工程经过招标程序的,应提供中标标书。

(三)经原初步设计批准的设计变更、隐蔽工程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资料、单价分析表等原件。

(四)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审核通过的工程进度结算清单和详细的工程结算表、监理报告等。

(五)建设单位供应材料的,应提供建设单位供应材料清单,原始发票和付款凭证并说明结算方式。

(六)设备采购合同、协议、原始发票和付款凭证。

(七)建设项目所有的入账原始凭证、总账、明细账和报表。

(八)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和法人代码证。

(九)其他与工程建设投资有关的各类资料。

第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根据立项批文、政府办公会议纪要或上级部门批复,委托评审文件等资料向财政部门提出投资评审申请。

(二)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完工验收后及时通知项目施工单位提供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工程竣工结算报告,结算报告须由项目建设单位认可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送达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委托财政投资评审造价咨询机构审核。

(三)投资评审中心受理项目实施单位的评审资料时,应当履行资料交接手续,并告知补正资料清单、时限;

(四)投资评审中心受理评审资料后,提出自评或委托投资评审机构评审的意见,及时组织评审;

(五)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按委托评审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实施评审;

(六)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评审过程中可以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踏勘,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项目实施单位进行核实、取证;

(七)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经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向项目实施单位出具建设项目投资评审报告,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逾期未提出反馈意见,则视为同意评审结果;

(八)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形成评审结论,向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报送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当包括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程序、评审内容、评审结论、审增(减)原因分析、重要事项说明、问题及建议等内容。

(九)评审资料整理归档。

第十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要求:

(一)财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可以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聘用一定数量有评审资质的社会评审机构作为财政投资评审备选机构。

(二)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根据备选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执业范围类别、人员技术能力等情况,确定某一具体投资建设项目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直接评审或委托选聘的某一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评审工作。

(三)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国家及省市县重点投资项目及民众关注度较高的相关民生项目,可以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初步审核的基础上进行抽查复核。

(四)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应当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收集整理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评审资料,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五)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组织专业人员依法独立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六)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自收到完整的建设项目资料之日起,100万元(含)以下,评审时限为7个工作日;100万元(含)以上评审时限为15个工作日;特大型项目(1000万元(含)以上)评审时限可根据实际情况报财政主管部门同意后适当延长。

(七)未经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批准,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及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漏或公开评审项目的有关情况。

(八)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先行编制建设项目概(预)算书、竣工决(结)算,收集整理财政投资评审要求的相关资料,提交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评审;保证提供的证据资料真实、合法、完整;对评审工作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批复(批转)文件及处理决定执行和整改。

(九)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政府投资管理规定,严格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

项目在投资概算范围内发生一般性变更,变更金额超过原合同价10%(含)的,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四方联合签证,建设单位汇报县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将相关资料提交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

项目投资额超过原核定概算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设计机构编制概算调整方案,报原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部门核定后,将相关资料提交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

审计部门应对此类项目重点审计。

第十一条 财政投资评审项目计费标准:

(一)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以下的建设项目,评审费用按件计费(投资额10-50万元(含)的建设项目,每件0.2万元;投资额50-100万元(含)的建设项目,每件0.3万元)。

(二)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评审费用参照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的《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并下浮20%进行计费。

(三)投资额依据确定的评审结果核定。

第十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费用由县财政纳入预算全额安排,不得向项目实施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因评审业务需要,经委托评审任务的县财政部门批准,评审人员可以向与项目实施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相关情况,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项目实施单位及相关单位有关银行账户资金情况。

相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查询工作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在复核中发现误差较大、评审中出现严重差错、超过评审期限且没有及时书面说明或者说明理由不充分的、故意提供内容不实或虚假评审报告的,财政部门将视违规情节严重程度相应扣减委托业务费用或拒付委托业务费用并取消该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县域内的工程造价评审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部门出具的评审报告,作为调整项目预算、掌握项目建设资金拨付进度、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事项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  10万元以下的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经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决策程序研究并汇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依据审批文件、施工合同书、税务票证等相关资料直接报帐。

第十七条  对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未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复(批转)文件及处理决定执行和整改的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财政部门可以暂缓下达该项目财政性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初审结论有争议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县财政部门提出复审申请,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再行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组织专家重新评审。施工单位对复审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可根据本规定及相关文件,制定财政投资评审内部办法,具体包括控制与风险管理办法、评审工作底稿及档案管理办法、评审费用标准、评审人员管理办法以及投资评审质量管理技术岗位职责等办法,报财政部门核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有效期限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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