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实施意见的补充说明
为了进一步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加快完善租购并举的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规范我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准入条件和发放标准,按照省住建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甘建保〔2017〕61号)和市住建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庆建发〔2017〕537号)有关精神,在满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需求的前提下,放宽户籍,将稳定就业的低收入居民及农民工纳入保障范围,应须满足以下准入条件,予以保障。
1.申请人应年满 18 周岁,为我县企事业单位临聘人员,且本人或家庭成员(指申请人本人、配偶、非婚子女及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在本县租住房屋进行日常生产生活及工作;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3平方米(含13平方米)的(商铺按1.5倍折算);
3.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中无正式财政供养人员;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起将自有房屋产权转让他人满3年的;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私人高档轿车,车辆价值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车辆除外。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起将车辆转让他人未满一年的不纳入保障范围;
7.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工商登记部门没有注册登记信息;
8.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享受公租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保障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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