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1031800000018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19-11-21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稳岗就业 |
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摘要
2018年2月14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印发了《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作出规定和要求。
一是对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给予缴费补贴。参保缴费补贴标准为每次征地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乘以征收土地比例。
二是由被征地农民个人申请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所在村委员讨论,乡镇政府初审,县农牧部门和国土部门审核,人社部门确认后,由乡政府公示。公示结束后,由乡镇报县政府审定,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三是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参保缴费,每年从被征地农参保缴费补贴预存账户划拨12%,个人缴纳8%,缴费补贴资金划完后,由个负责缴纳全部费用。
四是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由社保经办机构将缴费补贴资金直接划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五是已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外出务工等非征地原因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享受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将缴费补贴资金一次性发放本人。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不享受参保缴费补贴。
六是本实施办法印发之日起实施, 2011年11月17日省人民政府印发的《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废止。
七是本实施办法印发前已批复工程概算的项目涉及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仍按原渠道筹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办理参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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