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1031800000017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18-11-12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稳岗就业 |
社会保险基本政策
一、全民参民登记
“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是依据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社会保险全覆盖为目标,通过信息比对、入户调查、数据集中管理和动态更新等措施,对各类群体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进行记录、核查和规范管理,从而推进职工和城乡居民全面、持续参保的专项行动。通过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使基本养老保险覆盖全体职工和适龄城乡居民,参保率达90%以上,基本医疗保险覆盖全民,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本覆盖所有法定群体,实现各类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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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参保范围: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2、缴费规定: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为单位上一年度参保职工工资之和。月工资超过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入。缴费比例:单位缴费比例统一为19%,个人缴费比例为8%。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户缴费比例为20%。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补缴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2011年7月1日起对单位欠费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待遇享受:(1)在职人员退休:凡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生产操作岗位)年满50周岁,女干部(管理技术岗位)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2)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退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
4、退休年龄的确认:实行居民身份证与本人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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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失业保险
1、参保范围:全县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2、缴费比例:用人单位按月工资总额的0.7%缴费,职工按照月工资0.3%缴费。
3、申领条件:所在单位和本人已缴费满一年以上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4、享受期限: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连续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发4个月失业保险金;连续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增发2个月失业保险金,最长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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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伤保险
1、参保范围:企业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用人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2、缴费比例: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缴费费率执行国家规定的分类行业工伤保险费基准费率。工伤保险费由单位全额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3、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不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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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1、参保范围: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2、缴费规定:(1)缴费基数:机关工作人员缴费基数包括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2)缴费比例:自2014年10月1日起,参保人员应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的比例缴费,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缴费比例为20%。
3、职业年金:(1)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2)职业年金适用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范围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一致。(3)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代缴。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规定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4)工作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工作人员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职业年金,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新就业单位已建立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原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随同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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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完全失地农民养老保险
1、参保条件:征地时年满16周岁(在校学生除外)以上、失地比例在80%以上,可以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缴费标准:(1)缴费金额由政府补助和个人缴费两部分组成,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2)缴费标准是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60%为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缴纳15年,个人缴费记入个人账户,政府补助的记入统筹基金;(3)参保时男超过60周岁、女超过55周岁的,每增加1岁,个人缴费部分减少十五分之一;男满75周岁、女满70周岁的个人不缴费。
3、待遇享受:(1)养老金:按2017年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标准计算执行;(2)取暖费:1250元/年;(3)丧葬抚恤费共计110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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