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水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合环罚字〔2017〕16号
合水县熙耀热能输送中心 :
营业执照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21024566442107N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邵军 地址:甘肃省庆阳市合水县西华北街育才路。
我局于 2017 年 5 月 3 日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未建设脱硫、脱硝、在线监测、渣场围棚等环保设施;现有的除尘设备、烟囱高度与环评文件要求不符。供热工程节能建设项目未进行环保验收。2017年3月14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合水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整改违法行为决定书》(合环改字〔2017〕6号),要求你单位于2017年4月30日前对上述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通过检查,你单位对整改决定书的整改要求全部未落实。
2 、市环境监测站 2017 年 2 月 27 日采样监测反映,你单位烟尘、二氧化硫超标 排放 ,分别超标 2.7 倍和 0.1 倍。
以上事实有 现场勘察笔录、照片 、 调查询问笔录、责令整改行为决定书、监测报告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 四十一 条第 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 款、第二十条第 款的规定。
我局于 2017 年 6 月 2 日以 《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合环罚告字〔 2017 〕 9 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限期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请求。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 六十 条的规定, 我局报经 合水县人民 政府批准(合政发〔 2017 〕 92 号) ,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关闭
限你单位于 2017 年 8 月 5 日前履行本处罚决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合水县人民政府或庆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合水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水县环境保护局
2017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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