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水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合环罚字[2017]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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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闫希明 地址: 合水县西华池镇文化东路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 201 7 年 7 月 9 日对你单位进行监察,发现你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未向县政府指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擅自夜间(晚10:00——凌晨6:00)施工影响周围居民正常休息。
以上事实有 调查 询问 笔录、 现场勘查记录、 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 ) 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 第 三十 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 2017 年 7 月 12 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合环罚告字[2017]16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 五十七 条第 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
2、罚款人民币 贰 万元整(¥: 20000 元) 。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罚款。
收款银行: 合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 户 名: 合水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 号: 530030012012000379
三、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庆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合水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合水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水县环境保护局(印章)
2017年 7 月 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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