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水县环境保护局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 合环责停字〔2017〕01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合水县店子乡培兴砖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622824********117X
地址:合水县店子乡吕家蚬子村路南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培兴
我局于2017年5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该厂无环评审批文件;2、无污染防治设施;3、未彻底按全县砖瓦建材企业整治安排开展整治;4、办公用房和工棚未拆除,营业执照未注销。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十一条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于2017年5月24日起停产整治。改正方式包括:(停止生产、制定整治方案、实施整改等)。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完成整改任务后,可向我局书面申请解除本决定。自我局接到解除申请之日起,本决定视为解除。如逾期未完成改正任务,或者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中发现未完成改正任务的,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和环境违法后果,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合水县人民政府或者庆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合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合水县环境保护局(印章)
2017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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