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水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合环罚字[2017]02号
合水亚泰利冶炼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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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县环保局于2017年2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监察,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生产产品变更未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环保局于2016年6月22日下发合环改字[2016]27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单位在变更环评批复之前不得开工生产;
3、2016年11月23日环保局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有恢复生产迹象,于11月25日下发合环查字[2016]01号查封(扣押)决定书,对你单位操作间、启动开关、电闸、水闸、上料口等采取查封措施;
4、2017年1月3日再次下发合环改字[2017]01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单位在未变更环评批复之前不得开工生产;
2月13日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于2月5日恢复生产至今。
以上事实有 整改案卷、查封(扣押)案卷、 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环保局于2017年2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合环罚告字[2017]0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限期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请求。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十一条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县环保局报经县政府批准(合政发[2017]13号),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关闭;
限你单位于2017年2月24日前履行本处罚决定。
三、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合水县人民政府或庆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合水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水县环境保护局(印章)
2017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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