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水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合环罚字[2017]01号
合水县西华供热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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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王虎林 _ 地址: 甘肃省合水县西华池镇黎家庄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 2017 年 1 月 4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未向庆阳市环境监控中心递交人工监测报送数据替代方案;未按规定进行人工监测;未向庆阳市环境监控中心上报监测数据。
2、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 监测报告、调查询问笔录、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 二十四 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 四十一 条)的规定。我局于2017年1月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合环罚告字[2017]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 九十九 条第 二 款(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 一百 条第 二 款) 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 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 。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罚款。
收款银行: 合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 户 名: 合水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 号: 530030012012000379
三、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庆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合水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合水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水县环境保护局(印章)
2017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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