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水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合环罚字[2017]22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十二采油厂 :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6126001110501 组织机构代码: 76257489-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谢贵谦 _ 地址: 甘肃省合水县西华北街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 201 7 年 9 月 14 日对你单位进行监察,发现你单位 庄18增压站 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石油伴生气排空火炬未点燃,使用站内两具燃气加热炉燃烧伴生气;2、部分伴生气通过事故罐呼吸阀逸散。
以上事实有 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录像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 ) 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四十五、四十九 条的 规定。 我局于 2017 年 9 月 14 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合环罚告字[2017]22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一百零八 条 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元) ;
2 、 .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罚款。
收款银行: 合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 户 名: 合水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 号: 530030012012000379
三、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庆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合水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合水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水县环境保护局(印章)
2017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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