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水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合环罚字〔2017〕19号
合水县金隆商砼有限责任公司 :
社会信用代码:91621024099582409F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白仲海 地址: 合水县太白镇牛车坡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 2017 年 7 月 6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无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2、建设地址位于合水县太白镇牛车坡村牛车坡组,属子午岭省级自然保护区合水县辖区实验区内。
以上事实有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 十六、二十五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 三十二 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 7 月 7 日以合水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合环罚告字[(2017 ]15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限期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请求。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 六十、六十一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 三十一 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 三十五 条的规定,我局报经县政府批准,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关闭或搬迁。
三、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合水县人民政府或者庆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合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水县环境保护局(印章)
2017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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