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水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合环罚字[2017]18号
合水县鑫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622824********117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王登宏 地址:甘肃省合水县工业集中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 2017 年 7 月 19 日对你单位进行监察,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 、无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以上事实有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 ) 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 二十五 条 的规定。 我局于 2017 年 7 月 26 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合环罚告字[2017]19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 六十一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 三十一 条 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 11000 元);
2、 责令停止建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罚款。
收款银行: 合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 户 名: 合水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 号: 530030********0379
三、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庆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合水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合水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水县环境保护局(印章)
2017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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