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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水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来源:环保局 发布时间:2017-11-16 08:44:23 浏览次数: 【字体: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我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应对公共饮水危机的能力,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和《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庆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庆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庆阳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合水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是指在合水县境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周边突然发生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水污染,严重影响居民饮水安全和对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

(四)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原则。

(五)事件分级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依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4个等级。

1 、特别重大(Ⅰ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Ⅰ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或水库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4)因道路交通事故、企业事故性排放等因素造成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取水中断的;

(5)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的污染事故;

(6)影响范围涉及邻省或境外的。

 2 、重大(Ⅱ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Ⅱ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水库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3)因道路交通事故、企业事故性排放等因素造成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取水中断的;

(4)3类放射源失控造成的污染事故;

(5)影响范围涉及跨市(州)界的。

3 、较大(Ⅲ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Ⅲ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2)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或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4)因道路交通事故、企业事故性排放等因素造成饮用水水源地准保护区取水中断的;

(5)影响范围涉及跨县(区)界的。

4 、一般(Ⅳ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

除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以外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

上述关于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组织指挥体系

(一)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成立合水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饮用水水源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应急办主任、环保局局长、水务局局长、卫计局局长担任,成员由环保局、县水务局、卫计局、县委宣传部、住建局、安监局、公安局、消防支队、财政局、民政局、交通局、林业局、农牧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教体局、工信局、工商局、气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等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组成(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主要职责见附件1,成员名单联系方式见附件2),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其他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

县饮用水水源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负责对全县突发饮用水水源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根据现场情况,研究突发饮用水水源环境污染与破坏事件的排除、减害工作方案的制定、措施以及决定其他重要事项;统一协调和督促指导各成员单位的应急处理工作,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辖区内突发饮用水水源环境事件及其处理进展情况;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县饮用水水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县饮用水水源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环保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县环保局、县水务局、县卫计局分管同志兼任。

县饮用水水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县饮用水水源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掌握全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动态,接收各级各有关部门的预测预警信息,分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情况,研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发展趋势,向县饮用水水源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行动意见,执行县饮用水水源应急指挥部决定;按照县饮用水水源应急指挥部指示,召集成员单位研究制定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向县饮用水水源应急指挥部提出对实施应急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修订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完成县饮用水水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应急专家组

县政府聘请县内相关专家组成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政府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三、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一)监测监控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网络系统,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反馈机制,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信息监控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及时采集、整理、分析县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定期向社会公布。

(二)预警

1 、预警分级

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及发展趋势,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分级相对应,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2 、预警发布

在可能发生Ⅰ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时,县政府上报市政府,市政府上报省政府,由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发布红色预警信息。

在可能发生Ⅱ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时,县政府上报市政府,市政府上报省政府,由省政府决定发布橙色预警信息。

在可能发生Ⅲ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时,县政府上报市政府,市政府决定发布黄色预警信息。

在可能发生Ⅳ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县政府决定发布蓝色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

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4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机构应当密切关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发展趋势,并根据事件发展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在充分听取专家组意见后,由预警信息发布机构解除预警。

(三)信息报告与通报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生产安全事故导致发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

县环境保护部门接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政府报告,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四、应急响应

(一)响应分级

对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4个响应级别。

(二)响应程序

1 、Ⅰ级、Ⅱ级响应

初判为特别重大、重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县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要迅速报告县政府和县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县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在组织开展先期处置的同时,向市政府和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由国务院、省政府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县应急指挥部按照省、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做好相关工作。

2 、Ⅲ级响应

初判为较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县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要迅速报告县政府和县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县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在组织开展先期处置的同时,向市政府和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由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Ⅲ级响应建议,市政府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向省政府和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3 、Ⅳ级响应

初判为一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由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提出启动Ⅳ级响应建议,县政府决定启动Ⅳ级响应,立即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同时报告市政府和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三)响应措施

1 、现场污染处置

县公安、环保、安监、工商和质监部门应当责令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县卫生计生、水务、住建部门应当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防止水体污染的扩大。必要时,县环保部门责令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2 、转移安置人员

县公安、消防、水务、住建等部门应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区域进行封闭或隔离,县民政部门做好受威胁群众的疏散转移和生活安置工作。

3 、医学救援

县公安、消防、卫生计生等相关部门组成救援队伍,调集救援装备,赶赴现场抢救受害人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次生事故发生,防止事态扩大。

4 、应急监测

县卫生计生、环保、水务部门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区域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

(1)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

(2)根据监测结果,组织专家讨论会商,预测并报告事件发展情况和污染物变化情况,作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5 、市场监管和调控

县工商、物价、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6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分级响应原则,负责相应级别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信息发布的内容应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主要污染物、污染的范围、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险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及需采取的措施建议等。

7 、维护社会稳定

县公安部门应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县民政部门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区域治安管控;各相关部门应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四)分级响应

1、Ⅰ级、Ⅱ级、Ⅲ级响应启动后,县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在采取必要措施的基础上,按照省、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做好相关工作。

2、Ⅳ级响应启动后,县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处置的需要或事发地镇政府的请求,开展以下工作。

(1)派遣各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赶赴事件发生区域开展应急处置。

(2)协调调集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和设备。

(3)立即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影响范围和程度,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等工作。

(5)迅速控制危害源,测定污染物的性质、事件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

(6)开展水质和生态破坏情况的监测、评估工作,采取相应的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措施。

(7)针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对可能因排放污染物导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有关企事业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措施,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8)视情况实施交通运输管制等特别管制措施。

(9)组织统一发布事件应急处置信息,指导做好宣传报道,正确引导舆论。

(10)依法采取的预警措施所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义务。

5、响应终止

当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时;在采取必要防护措施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处在尽量低的水平时;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时,由应急响应启动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五、后期工作

(一)调查和评估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县环保、卫生计生、水务、住建部门应当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组织调查,并及时将调查结果报县政府。县公安部门应当对造成饮用水水源环境事件的危害国家、社会安全活动组织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县政府。

(二)善后处置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政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影响地区的范围进行科学评估,制定补助、补偿、抚慰、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受害人员的安置等善后处置工作。

(三)奖励与责任追究

1 、奖励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

(2)对防止或避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2 、责任追究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情节轻重和危害后果,对直接责任人及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违反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引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阻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它行为。

六、应急保障

(一)队伍保障

县水务、卫生计生、环保、住建部门要组建应急卫生防疫、环境监测等专业队伍,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监测工作。县公安消防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抢险和应急救援工作。县公安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封闭、隔离,事件现场及周围的交通疏导,以及群众的疏散和撤离。县民政部门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周边受威胁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

(二)经费保障

县财政部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三)装备保障

县水务、卫生计生、环保部门负责提供事件现场水质监测仪器和污染物处理设备。卫生部门负责提供人员抢救器材设备及医护人员保障。通信运营部门负责提供应急通信保障。消防部门负责提供消防救援器材及工作人员安全防护设备保障。

(四)医疗保障

县卫生计生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中受害人员医疗救护工作。

(五)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管部门负责道路交通疏导、管制。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提供人员疏散和物资运输保障。

七、附则

(一)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环保局制定,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各乡镇应参照本预案制定本乡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县环保局备案。

(二)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环保局负责解释。

(三)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合水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主要职责

              2.合水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联系方式一览表

 

附件1:

 

合水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主要职责

 

环保局:负责组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协同相关部门分析事件发生原因,判明污染物,提出处理意见,防止污染扩大;对事件的性质、等级和危害作出恰当的认定;开展调查取证,依法对责任人作出处理或移交;负责跟踪污染动态情况,对建立和解除污染警报的时间、区域提出建议;对环境恢复、生态修复提出整改措施。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和应急处置宣传报道工作。

水务局:负责实施或协调应急水量调度,参与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水质、水量同步监测等水资源信息。

卫计局:负责组织确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所导致人体健康危害的污染物性质及范围,开展饮用水卫生应急监测和紧急医疗救援,做好伤员医疗救治、现场消毒、疫情监控和生活饮水卫生监督工作。

住建局:负责协调调集各类工程抢险设备,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抢险、救援工作,确保县城供水正常运行。

安监局:负责协调、配合环保部门开展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次生、衍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组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公安机关对事件涉嫌刑事犯罪的侦察、鉴定工作,封闭、隔离事件现场,维护社会治安,疏散、撤离群众,维护事件现场及周边交通秩序。

消防支队: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救援工作,负责抢救现场被困人员,控制和降低环境事件产生的危害。

财政局:负责保障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经费,并监督使用。

民政局:负责协调组织受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居民的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协调、组织重要生活必需品现场供应。

交通局:负责提供便捷畅通的运输通道,确保应急人员和物资迅速到达。

林业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涉及森林、林地、野生陆生动物及林业部门主管的自然保护区内发生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农牧局:负责涉及渔业水域、野生水生生物、畜禽养殖等水体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农业生产物资的疏散和转移工作。

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组织和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食品药品安全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教体局: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学校、幼儿园学生的疏散、安置、心理干预等工作。

工信局:负责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工作。

工商局:负责涉事企业的调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期间现场供应的监管。

气象局:负责向县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及时提供应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所需的气象数据。

督查室、监察局:负责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所辖区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