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ZF-xzfzcbmzfb--zfgzbg-2017-0118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 |
生效日期: | 2017-04-18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预算公开 |
合水县民政局2017年预算公示
根据合水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合水县2017年财政收支预算》,现将我单位本年度收支预算予以公示
一、单位职责
1、贯彻执行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拟定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制定相关目标、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
2、负责全县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
3、负责城镇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离退休、退职职工安置;负责革命烈士和有关人员伤残等级评定审核;负责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负责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承办县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4、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负责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上报、发布灾情工作;负责管理、分配、发放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负责组织救灾捐赠工作。
5、负责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户供养、城乡医疗救助、临时生活救助等工作。
6、负责承办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申报工作;负责县际、县内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边界争议调查调处工作;负责地名标志的设置管理;负责全县行政区划资料的编纂工作。
7、负责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民委员会依法开展村民自治;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工作。
8、负责社会福利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承担老年人、孤儿、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障工作,负责社会慈善捐助工作。
9、负责婚姻登记管理、殡葬管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儿童收养登记等工作;负责婚俗、殡葬改革;负责婚姻、殡葬、收养、救助等社会服务机构管理。
10、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社会工作发展规划,协调、指导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11、承办县委、县政府及上级民政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公共财政收入预算
统筹考虑全年可用财力及单位实际需求,我单位(部门)收入预算7260265.8元。
三、公共财政支出预算
核定我单位全年支出预算7260265.8元,其中:
1、基本支出3223665.8元
(1)人员经费:以2017年1月工资为基数,2015年科学发展观业绩奖、落实养老金及增资、公益性岗位、其他临时人员工资及年终一次性奖励一并列入,核定在职人员经费2066273元;离退休人员经费719808元;住房公积金按正式在职职工全年工资总额的10%核定金支出合计)155584.8元;
(2)社会保障支出:在职8023部队及一至六级伤残军人医疗费170000元;
(3)公用经费:全年核定112000元;
2、专项经费4036600元,其中:
(1)救灾工作经费100000元;
(2)农村五保户供养667800元;
(3)城镇及农村现役军人优待金800000元;
(4)进藏士兵一次性奖励150000元;
(5)一至六级伤残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77200元;
(6)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178200元;
(7)困难群众社会救助100000元;
(8)灾害信息员补助51000元;
(9)福利院、太白敬老院经费600000元;
(10)中心敬老院经费300000元;
(11)地名普查工作经费150000元;
(12)村务监督委员会人员误工补贴318400元;
(13)孤儿基本生活费166000元;
(14)社会救助及低保工作经费200000元;
(15)城乡重大疾病医疗救助178000元;
四、对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分析
基本支出:2016年核定在职人员经费2230542元;离退休人员经费690144元;住房公积金按正式在职职工全年工资总额的10%核定为185965元。2017年相较2016年减少164985.2元,因救助局为我局二级单位,2016年9月独立办公,工资不再由民政局核定。
专项经费:相对于2016年增加991300元,原因:县中心敬老院2017年开始运营,2017年退役士兵优待金提高。
五、三公经费预算变化分析
2016年三公经费预算5.4万元,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4.15万元,比上年减少1.25万元,原因:2017年公务用车和公务接待次数下降。
六、政府性基金预算
彩票公益金支出2100000元,其中:
(1)农村幸福院建设240000元;
(2)彩票公益金“霞光计划”100000元;
(3)福利彩票公益金1380000元;
(4)福彩支持互助老人幸福院150000元;
(5)城乡医疗救助资金230000元。
七、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分析
本单位无政府采购预算。
八、对专业性较强的名称解释
1、优抚支出:是指国家和社会对军人及其家属所提供的各种优待、抚恤、养老、就业安置支出。
2、自然灾害生活补助支出: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农村居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临时困难,紧急转移安置和抢救受灾群众,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房,以及采购、管理、储运救灾物资等项支出。
3、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支出:是指对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的支出。
4、孤儿保障支出:是指对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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