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ZF-xzfzcbmzfb--zfgzbg-2016-0077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 |
生效日期: | 2016-05-31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预算公开 |
合水县民政局2016年预算公示
根据2016年5月11日合水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合水县2016年财政收支预算》,现将我单位本年度收支预算予以公示:
一、单位职责
1、贯彻执行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拟定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制定相关目标、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
2、负责全县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
3、负责城镇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离退休、退职职工安置;负责革命烈士和有关人员伤残等级评定审核;负责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负责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承办县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4、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负责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上报、发布灾情工作;负责管理、分配、发放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负责组织救灾捐赠工作。
5、负责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户供养、城乡医疗救助、临时生活救助等工作。
6、负责承办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申报工作;负责县际、县内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边界争议调查调处工作;负责地名标志的设置管理;负责全县行政区划资料的编纂工作。
7、负责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民委员会依法开展村民自治;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工作。
8、负责社会福利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承担老年人、孤儿、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障工作,负责社会慈善捐助工作。
9、负责婚姻登记管理、殡葬管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儿童收养登记等工作;负责婚俗、殡葬改革;负责婚姻、殡葬、收养、救助等社会服务机构管理。
10、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社会工作发展规划,协调、指导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11、承办县委、县政府及上级民政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公共财政收入预算
统筹考虑全年可用财力及单位实际需求,我单位(部门)收入预算646.1951万元。
三、公共财政支出预算
核定我单位全年支出预算646.1951万元,其中:
1、基本支出341.6651万元
(1)人员经费:以2016年1月工资为基数,2014年科学发展观业绩奖、落实养老金及增资、公益性岗位、其他临时人员工资及年终一次性奖励一并列入,核定在职人员经费223.0542万元;离退休人员经费69.0144万元;住房公积金按正式在职职工全年工资总额的10%核定为18.5965万元;
(2)社会保障支出:在职8023部队退役人员及伤残军人医疗费17万元;
(3)公用经费:全年核定14万元。
2、专项经费304.53万元,其中:
(1)灾害信息员补助5.1万元;
(2)一至六级伤残军人参保6.3万元;
(3)县福利院、太白敬老院办公经费50万元;
(4)退役士兵兵役优待金40.11万元;
(5)农村五保县级配套54.38万元;
(6)困难群众社会救助10万元;
(7)救灾款10万元;
(8)孤儿基本生活费18.9万元;
(9)地名普查工作经费15万元;
(10)低保工作经费20万元;
(11)村务监督委员会人员及办公经费31.84万元;
(12)城乡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经费17.5万元;
(13)八一及两节慰问资金25.4万元。
四、三公经费预算
我单位三公经费5.4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费2.8万元;公务接待费2.6万元。三公经费不单独核拨,包含在单位公用经费之中。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
上年结余44万元,本年支出44万元。
六、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我单位无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和支出
七、关于2016年部门预算的有关说明
1、2016年预算安排的重点依然是“保工资、保运行、保重点支出”,各行政事业单位依据本预算,做好预算执行工作,并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所批示的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以及省、市、县出台的相关政策,节约单位开支。
2、2016年预算执行过程中,由于人事调动、正常晋升、政策调资等因素造成的人员经费超支或预算结余部分,在年终计算增支时予以追加和扣减本年度预算,结余部分不再用于弥补单位日常开支;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不足的,需报县政府会议研究确定追加年度预算额度,所有开支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办理,年度执行过程中,所列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有结余的,不再结转下年使用,结余结转资金由县上统筹安排。
3、根据上级要求,2016年预算需全面公开,省财政厅将预算公开作为测算县上转移支付资金的重要因素,请各单位在5月底前,将“财政收支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及“三公经费预算”在县政府门户网站或政务网予以公开,并将公开结果(网址链接)报县财政局,逾期未报或未公开者,按《预算法》第92条“对未依照本法规定对有关预算事项进行公开和说明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11条“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处理。
合水县民政局
2016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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