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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水县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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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XZF-xzfzcbmzfb--zfgzbg-2017-0430 发布机构: 政府办
生效日期: 2017-04-18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预算公开

司法局2017年部门预算公示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4-18 浏览次数: 【字体:

根据2017年3月28日合水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合水县2017年财政收支预算》,现将本年度我单位(部门)收支预算予以下达,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单位职责 

 1、负责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市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编制全县司法行政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全县法制宣传、普法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拟定全县普及法律常识和依法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乡(镇)、各部门、各行业的法制宣传、普法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 

3、指导、管理全县公证工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法律援助工作、律师工作、司法鉴定工作和“148”法律服务工作。 

4、指导、管理全县乡(镇)司法所、乡(镇)法律服务所建设工作;指导、管理全县司法调解工作。 

5、指导、管理全县社区矫正工作;指导、管理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6、负责联系、协调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除婚姻家庭、土地承包、人力资源、行政复议之外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仲裁工作。 

7、指导、管理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8、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公共财政收入预算 

统筹考虑全年可用财力及单位实际需求,现下达你单位(部门)收入预算5637194元。 

三、公共财政支出预算 

核定你单位全年支出预算5637194元,其中: 

1、基本支出5237194元 

(1)人员经费:以2017年1月工资为基数,2015年科学发展观业绩奖、落实养老金及增资、公益性岗位、其他临时人员工资及年终一次性奖励一并列入,核定在职人员经费3980868元;离退休人员经费352708元;住房公积金按正式在职职工全年工资总额的10%核定为309618元; 

(2)社会保障支出:不逐单位下达,按县社保中心核定数字缴纳; 

(3)公用经费:全年核定594000元; 

2、专项经费400000元,其中: 

(1)刑满人员接送、社区矫正、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普法等经费:250000元; 

(2)法律援助经费:150000元; 

四、三公经费预算 

根据年初你单位上报的三公经费预算,现核定你单位三公经费1.5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1.5万元。三公经费不单独核拨,包含在单位公用经费之中。 较去年减少7.85万元,主要原因为减少了公务用车运行费。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 

本单位无政府性基金预算 

六、名词解释

财政拨款收入: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一般公共服务:指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管理活动的支出。

社会保障和就业:指用于离退休人员的经费。

住房保障支出:指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用于住房改革方面的支出。

住房公积金:指按照国家统一规定,依据县上确定的比例为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三公经费:是指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费。

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七、关于2017年部门预算的有关说明 

1、2017年预算安排的重点依然是“保工资、保运行、保重点支出”,各行政事业单位依据本预算,做好预算执行工作,并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所批示的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以及省、市、县出台的相关政策,节约单位开支。 

2、2017年预算执行过程中,由于人事调动、正常晋升、政策调资等因素造成的人员经费超支或预算结余部分,在年终计算增支时予以追加和扣减本年度预算,结余部分不再用于弥补单位日常开支;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不足的,需报县政府会议研究确定追加年度预算额度,所有开支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办理,年度执行过程中,所列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有结余的,不再结转下年使用,结余结转资金由县上统筹安排。 

3、根据上级要求,2017年预算需全面公开,省财政厅将预算公开作为测算县上转移支付资金的重要因素,请各单位在4月18日前,将“财政收支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及“三公经费预算”在县政府门户网站或政务网予以公开,并将公开结果(网址链接)报县财政局,逾期未报或未公开者,按《预算法》第92条“对未依照本法规定对有关预算事项进行公开和说明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11条“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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