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ZF-xzfzcbmzfb--zfgzbg-2017-0363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 |
生效日期: | 2017-04-18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预算公开 |
合水县社保中心2017年预算公示
根据政务公开的要求,现将本年度我单位2017年预算有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单位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的法规政策,编制全县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汇总编制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城镇职工和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预决算及年度、季度、月度基金收支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和统计报告,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筹集、管理、支付,负责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统计制度的落实。
3、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稽核办法,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和有关社会保险方面的争议复查工作。
4、负责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缴费申报,保险费核定,数据库建立、运行及管理,个人账户的建立、记录、划转、计息、退转、《养老保险手册》办理等工作;负责参保人员退休认证、养老金核算,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调整、领取资格认证和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5、负责失业保险的参保登记,缴费申报,保险费核定,个人账户建立、记录,《失业手册》办理,失业金申领、审核、报批、发放等工作。
6、负责职工医疗保险的参保登记,缴费申报,保险费核定,数据库建立、运行及管理,个人账户划转,《医疗保险手册》办理,参保职工住(转)院手续办理,住院、门诊医疗费报销,特殊疾病及特殊疾病医疗费报销审查审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管理等工作。
7、负责工伤保险的参保登记,缴费申报,保险费核定,参保职工的工伤待遇初审、申报等工作。
8、负责生育保险的参保登记,缴费申报,保险费核定,参保职工住(转)院手续办理,生育保险费审核、发放等工作。
9、负责城镇居民参保登记、缴费基数核定、居民个人保险费征缴、医保证办理及信息数据录入工作,住(转)院通知单办理、住(转)院对象核查、住院医疗费票据审核、报批、报销及个人门诊账户支付等工作。
10、负责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和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业务咨询、查询、政策法规宣传、信息资料收集管理、信访接待等工作。
二、公共财政收入预算
统筹考虑全年可用财力及单位实际需求,现下达你单位(部门)收入预算23927405.2元,比上年有所增加。
三、公共财政支出预算
核定你单位全年支出预算23927405.2元,比
上年有所增加
,其中:
1、基本支出2336205.2元
(1)人员经费:以2017年1月工资为基数,2015年科学发展观业绩奖、落实养老金及增资、公益性岗位、其他临时人员工资及年终一次性奖励一并列入,核定在职人员经费1836264元;离退休人员经费250536元;企业职工抚恤费750000元;住房公积金按正式在职职工全年工资总额的10%核定为138685.2元;
(2)社会保障支出:基本医疗保险15600000元(职工医疗1500万元,大病保险60万元),生育保险200000元,失业保险500000元,工伤保险500000元,非公企业大学生、公益性岗位养老保险3800000元,城镇居民医疗保险91200元。
(3)公用经费:全年核定104000元;
2、专项经费150000元,其中:
(1)社会保险业务经费150000元。
四、三公经费预算
根据年初你单位上报的三公经费预算,现核定你单位三公经费0.95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费0.77万元;公务接待费0.18万元,比上年有所减少,原因是接待次数下降
。三公经费不单独核拨,包含在单位公用经费之中。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
本单位无政府性基金预算。
六、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本单位无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和支出
七、关于2017年部门预算的有关说明
1、2017年预算安排的重点依然是“保工资、保运行、保重点支出”,各行政事业单位依据本预算,做好预算执行工作,并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所批示的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以及省、市、县出台的相关政策,节约单位开支。
2、2017年预算执行过程中,由于人事调动、正常晋升、政策调资等因素造成的人员经费超支或预算结余部分,在年终计算增支时予以追加和扣减本年度预算,结余部分不再用于弥补单位日常开支;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不足的,需报县政府会议研究确定追加年度预算额度,所有开支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办理,年度执行过程中,所列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有结余的,不再结转下年使用,结余结转资金由县上统筹安排。
3、根据上级要求,2017年预算需全面公开,省财政厅将预算公开作为测算县上转移支付资金的重要因素,请各单位在4月18日前,将“财政收支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及“三公经费预算”在县政府门户网站或政务网予以公开,并将公开结果(网址链接)报县财政局,逾期未报或未公开者,按《预算法》第92条“对未依照本法规定对有关预算事项进行公开和说明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11条“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处理。
八、名词解释:
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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