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ZF-xzfzcbmzfb--czyjshsgjf-2018-0558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 |
生效日期: | 2018-07-30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决算公开 |
2017年合水县司法局决算公示
一、部门概况。
(一)、部门职责
合水县司法局成立于1982年,为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负责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市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编制全县司法行政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全县法制宣传、普法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拟定全县普及法律常识和依法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乡(镇)、各部门、各行业的法制宣传、普法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
3、指导、管理全县公证工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法律援助工作、律师工作、司法鉴定工作和“148”法律服务工作。
4、指导、管理全县乡(镇)司法所、乡(镇)法律服务所建设工作;指导、管理全县司法调解工作。
5、指导、管理全县社区矫正工作;指导、管理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6、负责联系、协调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除婚姻家庭、土地承包、人力资源、行政复议之外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仲裁工作。
7、指导、管理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8、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1、机关内设机构
内设办公室、基层股、法律援助及公正律师管理股、法制宣传教育股、社区矫正及安置帮教管理股5个股室。
2、公务员法管理单位
派出6个正科级建制司法所,6个副科级建制司法所。
3、直属事业单位
公益一类3个,包括法律援助中心、公证处、甘肃金桥律师事务所,公益二类0个。
二、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总体情况
2017年度,合水司法局决算收入604.91万元,比2016年决算收入增加36.04万元,增长5.9%;2017年年初预算收入563.72万元,决算收入比预算收入增加41.2万元,完成收入的107.3%。
2017年度,合水县司法局决算支出643.92万元,比2016年决算支出增加63.29万元,增长10.9%。2017年年初预算支出563.72万元,决算支出比预算支出增加80.2万元,完成预算支出的114.2%。
决算收支大于预算收支主要原因:上年末经费结转和结余,人员经费增加、项目经费增加。2017年,收入年初预算安排563.71万元,调整预算数604.91万元,增加41.2万元,具体项目主要为“七五”普法启动经费。
(二)收入支出结构情况
2017年度,合水县司法局决算收入604.91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04.91万元,占100%。
2017年度,合水县司法局决算支出643.92万元,按支出经济分类:基本支出643.92万元,占100%。按支出功能分类:一般公共服务支出1.08万元,占0.16%;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68.8万元,占10.7%;公共安全支出574.04万元,占89.14%。
(三)“三公”经费
2017年度,合水县司法局“三公经费”支出总额1.45万元,比2016年度决算支出减少7.95万元,2017年年初预算支出1.5万元,决算支出比预算支出减少0.05万元。“三公”经费减少主要是由于:一是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三公”经费管理的相关制度规定;二是严格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规定;三是严格控制开支范围及标准。
“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具体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相比2016年决算增加0万元。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0万元。
3.公务接待费1.5万元,2017年预算数为1.5万元,决算支出比预算支出减少0.05万元,较预算下降3.3%。2017年决算支出比2016年决算支出减少0.05万元,下降3.3%。主要用于用于市司法局督查考核、各县区司法局交流学习。共接待28批次,220人。
(四)其他重要事项的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本部门2017年度机关运行支出经费111.65万元,比2016年度决算支出减少23.45万元,下降17.8%。主要原因是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厉行节约,压缩一般公共服务支出。
2.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7年本部门无政府采购支出。
3.国有资产占有情况
上年末固定资产金额为276.28万元。其中:办公用房966.92平方米,价值55.88元,其他固定资产220.4万元。
4.政府性基金使用情况
本部门未安排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及支出。
5.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合水县司法局无绩效管理工作。
专业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反映财政部门用一般预算收入安排的预算单位资金。
(二)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三)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指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维持机关日常运转所必须开支的费用,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包括用于工资、津贴及奖金等的人员经费,具体包括办公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差旅费、维修(护)费、培训费、招待费、工会经费、福利费等的公用经费。
(五)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六)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事业单位离退休:反映未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支出。
(七)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八)“三公”经费:因公出国(境)费用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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