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93000000/2021102700000100 | 发布机构: | |
| 生效日期: | 2021-10-27 | 废止日期: |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通知公告 |
告知书
各经营主体:
根据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的指导意见》要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经营者销售口罩、抗病毒药品、消毒杀菌药品、相关医疗器械等防疫用品以及粮油肉蛋菜奶等生活必需品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认定为哄抬价格行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哄抬价格行为。
(二)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以 2021年10月16日(含当日,下同)前最后一次商品销售价格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格为原价,在10月16日后超出原价销售或者提供服务的。
(三)商品进货成本发生变化,相关商品购销差率超过10月16日之日前购销差率的。
(四)10月16日前未实际销售,或者10月16日前实际交易情况无法查证,以及销售商品无参照原价,其购销差率超过30%的。商品销售单价低于1元的,不认定为哄抬价格。
请各经营主体严格规范店内销售商品价格,如有哄抬价格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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