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93000000/2021102500000096 | 发布机构: | |
| 生效日期: | 2021-10-25 | 废止日期: |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通知公告 |
合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疫情防治相关商品价格提醒告诫书
全县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相关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保供稳价工作,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将相关商品价格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相关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甘肃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等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切实加强价格自律管理,配合政府做好市场保供稳价工作。各相关经营者应当准确记录与核定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相关商品,不得扰乱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二、各经营主体严格落实《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经营者必须实行明码标价,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准确、字迹清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禁止混合标价或捆绑销售,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三、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监管部门将围绕口罩、消杀用品、食用油、肉、蛋、蔬菜、米、面粉等生活必需品,全面组织开展价格监管工作,严肃查处借疫情防控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违法行为;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等行为;
四、发现经营者有上述行为的,将依据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二)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三)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欢迎社会各界和群众对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请拨打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一经查实,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严肃处理,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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