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93000000/2023122100000132 | 发布机构: | |
| 生效日期: | 2023-12-21 | 废止日期: |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监管信息 |
关于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 “生鲜灯”的提示
全县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主体及广大消费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办法》有关要求,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食品安全,现就有关要求提示如下:
一、食用农产品销售主体要对使用的照明灯具进行自查,如不符合《办法》要求的,要迅速更换灯具设备,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二、广大消费者在购买生鲜食用农产品时,需认真辨别,对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权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或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督促市场内食用农产品销售主体及时更换不符合规定的灯具。
三、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照《办法》要求,严格监督执法,对食用农产品销售主体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照明灯具的,依据《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合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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