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
我是星河文化大厦一名业主,自2017年7月星河文化大厦交房入住以来,星飞物业公司在服务过程中存在许多不合理、不合法的行为,5年来对我本人的生活产生了极大的困扰。5年中,本人多次向物业反映问题均得不到解决,现不得已投诉星飞物业公司,与本人有关的具体问题如下:
1、关于本人房产证被物业扣留问题。
星飞物业公司以本人未缴纳2020至2021年物业费为由扣留本人的房产证。本人在2021年12月底,按照“化解登记难”相关要求,自己办理了所有房产证有关手续。后本人所有的与房产有关的购房合同、发票等资料全部被物业收走。2022年1月18日本人收到短信告知业务已办理完毕,但去政务大厅领取房产证时被告知还需等待。后经本人咨询得知房产证被星飞物业公司领走。物业公司未通知本人,后本人找物业领取被拒。房产证被物业扣留半年多,造成至今本人无法核对房产证中的信息,也无法进行网签。本人询问时,星飞物业公司却以此要挟本人缴纳所欠物业费(2020-2021年度)。经本人查询相关规定,发现此行为属违法行为。补充:本人2019-2020年度物业费也是在星飞物业公司胁迫下不得不交,当时星飞物业公司以不交就不给开具房款正规发票为要挟。
2、关于本人未交2020-2021年物业费问题说明:
星飞物业公司拒绝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本人对合同中的内容,包括物业费用的规定及计算方法一无所知,2020年本人要求查看和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解决我本人提出的有关问题后再交物业费。2021年12月,本人又一次明确要求星飞物业公司向全体业主公示前期物业合同内容,并确认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同时其合同能得到全体业主至少三分之二的人数认可后再进行缴纳。截至2022年8月份物业未做公示。
3、关于延期交房违约金被抵物业费问题
购房合同规定星河文化大厦交房时间为2016年6月底,但直到2017年6月底才交房。第一,其违约金被告知抵扣2017-2018年物业费。经我本人查询,违约金和物业费不能相抵,物业管理与开发商卖房是两个法律关系,是不同的合同主体。从法律关系上来说,“延期交房违约金”与“物业管理费”不能相互抵消。第二,本人在收房时已缴纳2017-2018年物业费3070元(有收据为证)。但星飞物业称此款项并未向我本人收取,拒绝退还。其说法与事实不符。
4、关于收取热量表费用问题
2017年交房时,每位业主都被收取了热量表费用1650元,热量表属于房子的配套设施,其费用属于商品住宅价格组成部分,不应二次收费。应退还业主1650元。2018年9月,合水县热量表改造工作通知要求进行热量表更换,规定其费用为1330元,其中财政补助500元,其余830元由住户承担。在改造过程中,开发商支付了830元业主应该支付的费用,但仍需退还业主820元,至今未退。
5、2017年交房时要求本人再次交付1966元的“面积金”,理由是房屋面积比购房时的面积有所增大。本人购房合同中建筑面积为141.57平方米,套内109.32平方米。现在物业称经过相关测量单位测量后建筑面积为142.13平方米。但至今未公布测量结果。多出的面积真实情况如何本人并不知晓也无从查询。
6、2017年收房时发现星河文化大厦无空调外挂机安装位置,造成业主室内无法安装空调。此情况在购房合同及售楼宣传中并未提及,2017年已向星飞物业公司反馈,希望能得到解决,至今无果。而星河文化大厦一至三楼的商铺和星河餐厅却可以安装空调。
7、星飞物业公司刻意隐瞒许多信息,本应主动公示的信息长期不予公示。比如,《物业服务合同》、“星河文化大厦临时公约”、星飞物业公司资质材料及服务等级信息、物业服务费用明细及计算方法、《消防、治安防范协议书》、《紧急事件处置协议书》2017至今物业的“服务事项、服务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
以上是与我本人有关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应该退的费用和被迫缴纳的不合理费用用长期不予退还(包括延迟交房违约金、2017-2018多收取的物业费、热量表费用、装修时的垃圾清运费和电梯运料费、房产证手续费等)。无奈之下只好投诉,这些问题本人已经以书面形式交于物业工作人员,并要求也以书面形式给于答复,但至今无果。其他集体性的问题也有很多,包括消防、公共设施、绿化、排污、安全等问题。如有需要,本人再进行叙述。恳请相关领导能调查并整顿星飞物业公司不良行为,追究违法责任,还业主一个舒心,安全的居住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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