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53000000/2023080700000166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3-08-07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通知公告 |
合水县动物跨省调运监管、落地监管及 疫病防控措施要点
为规范调运行为,有效预防、控制动物疫病的传入,促进全县养殖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特梳理本要点:
一、动物跨省调运监管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执业兽医注册等2项行政许可后续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21〕22号)要求,取消跨省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检疫审批。规定为:
1.货主在动物引进前要向输入地所在乡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乡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或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县畜牧兽医站)报告备案;经批准准予调入后,方可组织对相关动物进行引进;
2.所调动物必须经输出地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集中采血化验,进行实验室检测(猪检测项目为口蹄疫、猪瘟;禽检测项目为禽流感;牛检测项目为布病、口蹄疫、结核;羊检测项目为布病、小反刍兽疫、口蹄疫),经检测合格后,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3.羊只到达目的地后,货主必须在24小时内向所属乡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乡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进行落地报告,接受监督检查。
二、调入动物落地监管
1.在接货主或承运人报告后,所属乡镇政府(乡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派官方兽医到场核查调入动物来源、调入动物数量、动物标识、调入时间是否与该批动物《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相符,以及运输途中及到达后发病死亡等情况。并按照相关产地检疫规程对调入动物进行临床健康检查。
2.检查《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上加盖途经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指定通道)的“检查专用章”。
3.检查合格的,填写《甘肃省跨省调入动物落地监管记录表》。监督指导养殖场(户)将调入动物进行隔离饲养,严格落实隔离措施,规范填写《甘肃省跨省调入动物隔离观察日志》。
4.隔离观察时限,对用于饲养的非乳用种用动物,隔离期一般为猪14天、牛30天、羊30天、禽21天、马属动物30天;乳用、种用动物隔离期为大中型动物45天,小型动物30天。隔离期间对规定的动物疫病进行监测、检测(对省外调入的奶羊,没有输出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合水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传染病检测报告的,县上不予以补助)。
5.隔离期满后2日内,官方兽医应到场查验隔离动物数量、动物标识、健康状况,查阅《甘肃省跨省调入动物隔离观察日志》,了解隔离观察期间诊疗、消毒及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确认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经群体临床检查合格后,方可混群饲养。
6.隔离观察结束后,官方兽医将结果及时上报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信息平台中进行推送信息。
7.对发现违反有关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立案查处。
8.发现染疫或疑似染疫动物,按规定报告并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9.隔离观察期间,官方兽医对隔离的动物巡查不少于3次,现场抽查隔离动物的健康情况。
10.官方兽医对隔离观察期间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按照《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试行)》和《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程》监督指导养殖场(户)进行处理。官方兽医对发生重大动物疫情不得瞒报、谎报、迟报,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三、动物疫病防控
各级政府对动物疫病防控负属地管理责任,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畜牧兽医站)对动物疫病工作负动物防疫监管责任,养殖主体负动物防疫主体责任,按照“政府部门保密度,业务部门保质量”的要求,所属政府做好以下三点:
1.所属乡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组织村级防疫员)对调入的动物按照免疫程序进行强制免疫<牛口蹄疫免疫期满6个月进行免疫,羊口蹄疫期满6个月进行免疫、布病免疫期满12个月进行免疫(奶畜除外)、小反刍兽疫免疫期满36个月进行免疫;猪口蹄疫、猪瘟免疫期满6个月进行免疫,禽高致病性禽流感满6个月进行免疫>;免疫期满30日后对所免疫动物按比例进行采样(采样工作由所属乡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完成),采样后送县动物疫控中心进行免疫效果评价,抗体效价达不到70%的,由所属乡镇组织村级防疫人员进行补免,直至抗体效价达到标准(70%以上)为止。
2.对调入的奶畜进行布病、结核病检测(奶牛布病采样工作由所在乡镇组织,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配合完成;奶羊布病采样由所属乡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承担采样工作,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样品检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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