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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水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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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193000000/2024122500000059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4-12-25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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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水县民政局 关于印发《合水县社会救助工作主体责任制度》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4-12-25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局属各单位、机关各股室:

为进一步严肃社会救助工作纪律,规范申请审批程序,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根据社会救助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社会救助工作主体责任,负责社会救助的受理、审核、确认等工作。

第二条 乡镇对申请社会救助材料齐全的要及时受理,材料不齐全的要一次性书面告知,确保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得到救助;对已享受救助的要强化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等情况了解,对收入超过救助标准、人口状况发生变化等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第三条 社会救助工作必须在政策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核审批。其中城乡低保确认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特困人员认定工作要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支出型临时救助要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四条 乡镇分管民政工作的负责人负责本辖区社会救助工作的业务指导,受理社会救助申请,包村工作组严格按照社会救助政策规定,收集整理保管社会救助档案,对本辖区业务操作规范、精准救助、档案收集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经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提出的初审意见,应当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城乡低保审核确认或特困人员认定完毕后要在申请人家庭所在的村(社区)公布申请人姓名、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数、保障金额等信息。信息公示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无关信息。公示资料拍照打印存档。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社会救助政策规定程序办理,做到过程公开、结果公开、阳光操作。坚持享受政策对象长期公示,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定期走访探视制度,完善走访探视记录台账,乡镇人民政府领导和包村(居)干部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开展每月不少于一次的探视走访,查看监护责任落实和照料服务等情况,及时了解并协助解决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在基本生活、日常照料、住房安全、疾病治疗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对走访探视不到位,导致救助资金流失的,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第八条 县社会救助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各乡镇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指导,做到保障精准,资金及时发放。

 

 

 

 

合水县民政局

2024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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