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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24-11-29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部门文件 |
合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合水县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政办发〔2024〕5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
《合水县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已经十九届合水县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合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14日
合水县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科技创新工作重要论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健全完善合水县科技特派员选用管理制度机制,持续激发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活力,充分发挥科技特派员人才支撑作用,有效推动科技创新领域“政产学研用”深度融合,助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2号)、《甘肃省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实施方案》(甘政办发〔2017〕12号)、《庆阳市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实施方案》(庆政办发〔2018〕127号)和《合水县支持“强科技”行动若干措施》(合办字〔2024〕2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特派员,是指合水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选派,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和技术特长,深入村组、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科技示范园等开展创新创业和科技服务工作的科技人员。
第三条 科技特派员选派要按照“党委统揽、政府引导”、“个人自愿、双方互利”、“双向选择、择优选派”、“从严把关、严格审核”的要求,带头维护国家、集体利益,遵守有关制度规定,主动履行职责义务,更好服务县域经济发展。
第四条 科技特派员选派、管理及考核工作由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负责,具体做好科技特派员的申报选派、监督管理、学习培训等服务管理工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做好科技特派员的申报推荐、考核评价、技术服务配合等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合水县科技特派员的申报、选派和管理等。
第二章 申报选派
第六条 科技特派员申报对象
(一)重点突出菌类培育、畜牧养殖、蔬菜种植、果树栽培、农技推广、林业林草等涉及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人员。
(二)县域内具有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大学本科毕业工作三年以上的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
(三)在一定领域内具有带动作用的“土专家”、“田秀才”及乡土能人或相关企业技术人员。
第七条 科技特派员申报条件
科技特派员分为科技创业型、技术服务型、技术管理型三类,符合下列条件可以申报科技特派员。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志愿到农村、企业基层一线开展科技创新创业服务。
(二)具有与服务单位技术需求相关的专业技术或管理特长,有较强的科技示范、成果推广、技术指导或管理能力。
(三)热爱科学技术事业,热爱科技特派员工作,勤勉敬业,诚实守信,作风扎实,身体健康。
(四)熟悉相关产业国内外技术发展的基本情况,对我省中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发展政策有一定的了解,拥有相应领域的知识产权证书或成果,能协助企业实现科技成果转化及应用。
第八条 科技特派员选派坚持“按需选派、自愿互利、双向选择”的原则。
(一)双向选择。根据科技特派员专业特长和服务单位技术需求,精准对接、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服务意向。
(二)定向选派。根据工作任务、项目实施等需要,定向选派科技特派员与服务单位结对开展科技服务工作。
第九条 科技特派员需求单位申报条件
(一)具有法人单位的工业、农业、文化等科技型中小企业、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
(二)有服务需求的村(组)或具有法人的各类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园区。
(三)具有承担、实施科技项目的实体。
第十条 科技特派员服务形式
科技创业型。科技特派员采取领办、创办、协办企业,或参加合作社、协会等形式,开展农村科技创业活动。
技术服务型。科技特派员利用自身技术特长,通过现场指导、专业培训、编发资料、电话和视频咨询服务等形式为服务单位提供技术服务。
技术管理型。运用自身优势,对区域内科技特派员进行属地统一管理;组织技术人员或技术团队积极开展工作;并可集成技术人员对村组、企业、合作社等有需求的服务对象开展技术服务支持。
第十一条 科技特派员可根据服务单位的实际需要,灵活掌握服务方式和服务时间。
第十二条 科技特派员申报材料
(一)《合水县科技特派员申请表》
(二)本人技术职称或学历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十三条 科技特派员服务单位申报材料
(一)《合水县科技特派员服务单位需求表》
(二)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第十四条 科技特派员申报选派程序
(一)科技特派员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组织推荐;服务单位提出需求申请,提交申请需求材料。
(二)推荐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对接,择优推荐,提出拟推荐的科技特派员名单。
(三)对拟推荐的科技特派员,经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党组会议研究后,报请县政府批复同意,按程序公示期满后予以发文选派。
(四)组织科技特派员、服务单位签订《合水县科技特派员技术服务协议书》。
科技特派员服务期满后,对工作成效显著、服务对象满意度高的特派员可根据考核结果,经会议研究后,发文继续选派为科技特派员。
第三章 职责任务
第十五条 选派到乡镇、科技示范点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科技特派员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省、市、县有关农村工作的方针政策,大力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家精神,搭建党和政府与群众的“连心桥”,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巩固党在农村、基层的执政地位。
(二)协助制定或完善驻点乡镇科技发展规划,积极参与乡镇党委、政府科技工作。
(三)组织开展驻点乡镇的科技示范活动,积极引进、开发和推广新技术、新品种,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
(四)组织开展驻点乡镇的科技培训工作,重点抓好农村乡土人才和实用技术人才的培养工作。
(五)为驻点乡镇的示范点建设提供技术支撑服务,领办协办科技型农业企业、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经济合作组织,提高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能力。
(六)组织驻点服务单位的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和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工作。
第十六条 选派到科技型企业的科技特派员职责:
(一)依托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平台,开展创业咨询、创业辅导、创业培训、政策调研等各类服务。
(二)围绕企业发展,帮助制定技术发展路线,组织对关键技术进行科技攻关。
(三)充分利用派出单位的技术、人才等优势资源,采取技术服务、联合开发等多种方式,转化应用科技成果,促进“产学研用”深度结合。
(四)促成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建设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研发中心、产学研联盟等平台,为企业培养和引进高层次技术人才。
(五)督促指导企业进行技术交易合同登记、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省级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型企业申报等。
第四章 制度管理
第十七条 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负责全县科技特派员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协调。
第十八条 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负责建立科技特派员工作实绩档案,每年至少组织召集一次专题会议,听取科技特派员工作情况汇报。服务的乡镇党委、政府及所在村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协调开展具体工作。派出单位协助做好科技特派员的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科技特派员实行一年一派,下派的科技特派员每年服务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00天,具体服务时间以实际需要为主。
第二十条 实行科技特派员六项工作制度。
(一)公开承诺制度。科技特派员在驻地工作期间应主动公开个人信息(包括本人姓名、工作单位、职称、服务领域专长、科技服务项目和联系方式),承诺工作职责和目标等,主动接受监督。
(二)工作纪实制度。科技特派员要及时记录《工作日志》,真实反映工作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向派驻、派出单位报告工作。各派驻单位安排专人作为联络员,每季度向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报告科技特派员工作情况,计入科技特派员纪实档案,作为实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其中省、市选派科技专员、“三区”人才工作情况经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审核审定后,上报市科技局。
(三)工作成效落实制度。对照年度科技特派员技术服务协议书及考核评分涉及的各项任务目标。
(四)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科技特派员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重大事项要及时向派驻、派出单位报告。
(五)请销假报备制度。科技特派员可根据服务单位的实际需要,灵活掌握在基层服务的时间,每次到派驻单位工作应事先向派出单位报告并备案,省、市选派到我县的科技专员、“三区”人才应及时向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报告工作情况。
(六)资格调整制度。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对科技特派员实行动态管理,定期不定期督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科技特派员本人以及派驻、派出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对违反纪律、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工作难以胜任、工作成效不明显、不适应派驻单位工作以及群众满意度低的科技特派员予以取消科技特派员资格。
第二十一条 科技特派员应按照《合水县科技特派员技术服务协议书》中的有关内容开展工作,及时、如实向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报送下乡指导服务的工作动态信息(包括工作照片)或经验做法、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第二十二条 科技特派员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省、市、县相关纪律规定,树立务实为民、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三条 科技特派员考核工作由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牵头负责落实,逐步建立起以考核为主要环节的竞争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广大科技特派员的积极性,增强履行岗位职责的责任感,提升科技特派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水平。
第二十四条 科技特派员年度考核按照百分制量化打分,实行“平时掌握、督查检查和年终考核”相结合,采取“听、查、看、访、评”的方式(即听取工作汇报、查看工作记载和实绩资料、看工作效果、访服务对象和综合评估),对工作实效和服务满意度等情况综合考评。
(一)考核程序。按照科技特派员个人自评、派驻乡(镇)、村(企)评议、派出单位评议、县级考核的程序进行。
1.自评总结。科技特派员根据本办法要求,对选派期间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填写《科技特派员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考核表》,将服务期间的科技服务工作总结等相关材料一并上报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
2.派驻单位评议。根据科技特派员在派驻单位的工作业绩表现、群众反映等综合情况,由派驻单位对科技特派员提出评议意见。
3.派出单位评议。根据科技特派员实际工作业绩表现、派驻单位评议意见,由派出单位提出评议意见。
4.县级考核。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牵头会同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和派出单位,根据科技特派员现场汇报情况和平时工作调研督查掌握情况进行综合考评、量化打分,确定考核等次。
(二)考核评价。按综合得分确定考核等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优秀名额为全县选派总人数的5%左右。
1.优秀等次。考核分值在90—100分之间的可评为优秀等次。考核结果优秀的,颁发荣誉证书,作为市级优秀科技特派员推荐人选,优先支持承担县级科技计划项目,服务期满可优先续签。考核等次作为派出单位个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在评定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时,优先考虑科技特派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员。
2.合格等次。考核分值在60—89分之间的评定为合格等次。考核结果合格的,服务期满可优先续签。
3.不合格等次。考核分值在59分以下的,定为不合格等次。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取消下年度科技特派员选派资格,同时向派驻单位通报考核结果。
第二十五条 科技特派员实行动态管理,纳入科研诚信体系。对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并取消科技特派员资格。
(一)有违法违纪行为。
(二)工作态度恶劣,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因渎职失职,有损服务单位利益或严重失信等行为,导致服务单位不满意。
(四)年度考核不合格或无故不参加考核。
(五)不接受管理,不履行服务职责。
(六)服务期未满,派出单位申请回原单位工作。
第二十六条 每年组织召开科技特派员工作会议,通过座谈会、现场观摩学习等形式,总结工作、交流经验和研究部署工作。
第六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七条 派出单位要合理安排科技特派员的工作,确保其有足够的时间下基层服务,并帮助解决其工作中的困难。
第二十八条 服务单位要全力支持科技特派员开展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可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二十九条 科技特派员在服务期间,在原单位的职务、职称、工资、福利待遇等保持不变;在职称评定、评选表彰、提拔使用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享受正常调资,差旅费报销由派出单位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科技特派员或科技特派员团队申报重点人才项目的予以优先考虑。
第三十一条 科技特派员在服务单位从事创新创业和科技成果转化,可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取得技术服务报酬或从企业获得股权、期权和分红。
第三十二条 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每年组织不同层次的科技特派员能力提升培训,集中开展政策宣讲、经验交流、现场观摩等活动,组织科技特派员走出去学习培训交流,进一步提升科技特派员服务技能。
第七章 经费保障
第三十三条 经费保障。根据《合水县支持“强科技”行动若干措施》(合办字〔2024〕22号)相关要求,县财政局将科技特派员补助列入年度县级财政预算,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组织落实选派特派员补助。
第三十四条 激励措施。对考核等次优秀和合格的科技特派员,每月发放300元工作补助;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不予发放本年度科技特派员工作补助。
第三十五条 经费管理。县科技特派员专项经费做到专款专用,自觉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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