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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水县人民政府

蒿咀铺乡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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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343000000/2024061700000064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4-06-07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政策解读

关于《蒿咀铺乡村公益性岗位考核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6-07 浏览次数: 【字体:

为进一步强化就业扶持政策落实,精准开发公益性岗位,优化选聘流程、严格岗位管理,全面推动城乡公益性岗位规范化管理有序开展,蒿咀铺乡党委、政府特制定《蒿咀铺乡村公益性岗位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办法》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就业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紧盯“人员”和“岗位”两个关键环节,在保障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权益的同时,全面推进公益性岗位队伍制度化、规范化,切实增强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作责任感和纪律性,弘扬践行“严真细实快”的工作作风,保障全乡公益性岗位工作规范运转,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作出积极贡献。

二、《办法》内容

全文共七章十八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乡公益性岗位的选用、使用和管理,根据市、县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乡乡情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是指由省、市、县政府出资,以实现农村公共利益和安置贫困户及可能致贫人口就业为主要目的,从事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服务,并通过劳动获得一定劳动报酬的岗位。

第二章 岗位开发

第三条  县人社局、扶贫办、财政局、民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水务局、生态环境分局、交通局、卫健局、就业局、妇联等单位共同负责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

第四条 岗位开发和设置遵循因事设岗、以岗定人、因岗定责、总量控制的原则,做到科学安排,合理设置。

第五条 备选对象为建档立卡贫困户劳动力和可能致贫人口。在自愿报名的基础上按程序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聘使用。

第三章 人员聘用

第六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为本乡镇建档立卡贫困户(含历年已脱贫户)和边缘户;

2.零输转就业家庭成员,主要指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脱贫家庭成员;

3.年龄在16-60周岁之间,有就业意愿和劳动能力,能胜任相应工作,责任心强;

4.非一、二类低保对象(三类、四类低保对象可纳入),非一二类残疾人员,非村干部家庭成员(村干部包括行政村党支部书记和副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村文书等享受财政较高补助人员);

5.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适应岗位的基本劳动能力。

对符合以上条件的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不能一人多岗,一个贫困户至多安排一人到乡村公益性岗位及类似岗位工作。

第七条 选聘程序

1.公告。乡政府在群众活动较集中的醒目位置张贴选聘公告,公告应包括选聘资格条件、名额、岗位报酬等内容。

2.申报。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员根据自身条件和意愿,通过村委会向乡政府申报,填写《乡村公益性岗位就业申请表》,提交相关资料。

3.审核。根据申报材料和选聘条件,乡政府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研究确定拟聘人员。

4.公示。乡政府对拟聘人员名单在行政村醒目位置进行张榜公示,征求村民意见,公布举报电话。公示期不少于7天。

5.聘用。按照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县定、乡聘乡管、村用”的管理机制,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村两级组织在《乡村公益性岗位就业申请表》上盖章后统一报各开发管理部门审核审定,由乡政府与所聘人员签订聘用协议,并将乡村公益性岗位聘用文件及人员信息花名册报各开发管理部门备案。

6.岗前培训及安排上岗。聘用人员确定后,由各村负责按照县乡管理要求进行岗前培训,使其掌握岗位所需的基本规范和技能,熟悉岗位工作标准和相关要求,并及时安排上岗开展工作。

7.资金申报及保险 。乡各分管部门向县各开发管理部门申报所开发的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险(人社部门开发人员统一购买,其他部门开发岗位需自行购买)。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八条  人员管理由乡政府牵头统筹抓,各相关部门分管领导及业务负责实施好本部门的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的聘用、工资报送和考核管理工作。具体考核工作以乡政府和村委会为主,聘用人员的考核结果作为核发岗位补贴的依据。

第九条 乡政府要与聘用人员签订《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聘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和相关保障。聘用协议实行一年一签,期满考核合格,经双方同意,可以续签,如有一方不同意,终止续签协议。聘用协议一式四份,聘用人员、乡政府、行政村各执一份,各开发管理部门备案一份。

第十条 考核实行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主要内容包括岗位职责履行、工作积极程度、遵守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等情况。凡平时考核或年终考核不合格及有违纪违法人员,由村级研究决定后上报至乡相关部门,乡镇向各开发管理部门提出建议,经审核后,取消其服务资格,并停止发放岗位补贴。

第十一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建立聘用人员有以下情形的,应退出公益性岗位:

1.入学、服兵役、转入城镇、户籍迁出或移居本村之外的;

2.刑事犯罪的;

3.终止就业需求的;

4.不履行岗位职责的;

5.由他人顶替上岗的;

6.通过其他渠道已实现就业的;

 7.公益性岗位设置取消的;

8.其他不适合继续担任公益性岗位的情形(不得以实现脱贫为由清退)。

凡有人员退出时,各村应及时报告乡政府,各管理部门在当月月底前书面报告县相关开发管理部门,停止发放其岗位补贴。出现空岗时,乡政府汇报各开发管理部门同意后,按规定程序补充。

第五章  岗位补贴

第十二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岗位补贴根据各开发管理部门开发的相应岗位的标准发放。

年终考核结果的认定:

1.合格:本年度内至少有11个月考核结果为合格;

2.不合格:本年度内有2个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3.优秀:本年度内至少有6个月考核结果为优秀,原则上优秀比例不能超过本乡镇总聘用人数的30%。

每月考核结果的认定:

乡镇可根据聘用人员当月出勤情况以及工作表现进行量化考核,共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十三条 聘用人员上岗后,由乡各管理部门负责当月25日前将本月岗位补贴报各开发管理部门审核,县财政局审批后发放至聘用人员“一卡通”账户中。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乡级各管理部门要深入各村走访,及时调查处理反映有关乡村公益性岗位选聘工作问题的人和事。

第十五条 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拟聘任人员,取消聘任资格。对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办事的相关工作人员,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各管理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对村级人员管理和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优亲厚友、暗箱操作以及虚报、谎报、套取资金等行为,将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蒿咀铺乡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各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管理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2024年6月1日起实施。

      相关文件:蒿咀铺乡村公益性岗位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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